女子带孩子高铁上霸座被拘10日
近日,在G7350次列车上出现了霸占他人座位的一幕。一名女子强行霸占他人座位,在列车工作人员劝说、铁路乘警警告后,这名女子仍然拒绝让座,表示自己车程短,让列车工作人员协调其他座位。而这一行为也严重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最终,这名女子被上海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事情发生在4月22日晚上10点半,旅客陈先生从上海虹桥站购票上车,当走到4号车厢时,发现座位上坐着一名女子。陈先生核查车票,确认座位无误后便请女子让座,然而这名女子拒绝让座。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好去找列车工作人员求助。
查看双方车票后,列车长发现女子吕某的车票为7D号座位,其女儿车票为上车后补的无座票,而她所坐的6C号座位属于陈先生的位置。但无论怎么沟通,吕某都不肯挪动,甚至扬言要投诉工作人员。
吕某:“我们到无锡要下车的。”
列车长:“这个座位是有人的,如果你不让,这属于霸座行为。 虽然我知道你本意不是这样的,人家买这个座位的到时候对人家也不好,你补的时候我们讲得很清楚,是无座 。”
吕某:“那你帮我们挪到别的地方,把他安排到那个地方不是一样吗?”
列车长:“那这个位置是他的,您补的座位是无座。”
吕某:“那你补的时候又没跟我打招呼是无座。”
列车长:“我们补票有录像要放给你看吗?”
吕某:“你们愿意怎么弄就怎么弄,我不怕,你来嘛你来嘛。”
民警:“你要为你的行为负责。”
吕某:“可以。”
经了解,吕某先是将自己7D的座位与6B的乘客调换让女儿坐,后看到6C座位并无旅客,就坐在陈先生的位置上。陈先生和她沟通时,她认为车程短,并不愿意将座位还给陈先生。
面对列车工作人员的劝说,吕某还是不愿意让座,列车到达无锡站后,列车长将吕某移交至无锡站派出所处理。吕某的女儿则由家人接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铁路警方对吕某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上海铁路警方提醒,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舒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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