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轻纺职业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大学 作者:云南轻纺职业学院 2021-05-07 11:53: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教贷〔2015〕20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由贷款人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学校住宿费、学费总和。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为毕业后6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额自付。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求借款人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人毕业后,父母或监护人有义务教育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及时向高校和学生贷款经办银行以及县级资助中心提供学生的最新联系方式,并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由借款人到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校中国籍全日制专科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信款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5.在校期间未办理其它贷款的学生;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需材料。

1.首贷

1)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2)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3)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4)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已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均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5)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

2.续贷

1)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在校生需在网上完成续贷声明,通过学校审核后提交银行再办理续贷;

2)在其它银行贷款的学生,根据银行要求自行提供材料。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在校生根据经办银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和签署贷款协议,在通知时间内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回执单交回各二级学院资助管理办公室,二级学院收齐后统一交学生处审核,并在相关管理系统中进行回执录入工作。

第八条  新生持在高中学校的预申请材料、录取通知书、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云南省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入学后将回执单交回二级学院,收齐后统一交学生处审核并在相关管理系统中进行回执录入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二级学院书记作为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生资助负责老师作为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辅导员为直接负责人。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落实工作,宣传到位。要认真做好材料的收交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协助学生顺利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组织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信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自觉还款意识,并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行为动态和联系方式,协助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借款学生本人在校就读期间存在入伍、休学、退学、留级、开除、死亡等情况时,各二级学院要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处。学生处收到通知后及时在相关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并通知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安排全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管理系统中填报信息及对申贷学生资格审核把关上报;收集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信息,进行工作接洽;进行学生诚信教育;新学年的学生贷款回执录入工作;春季学期在校生续贷声明审核工作;毕业生毕业确认审核清理工作;每学年学生就学信息的更改工作;配合各县级资助中心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开通绿色通道,协助财务处做好贷款新生入学缴费确认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工作职责:向在校生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动员学生主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汇总本学院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信息;统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额度并报送学校学生处;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监督管理;每学年学生贷款回执单和毕业确认表的收集上报工作;在校生续贷声明的管理工作;贷款学生毕业信息档案的建立;跟踪并适时向学生处报备毕业生还贷情况。

第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提供学校开户行的有关信息;根据经办银行放款信息,及时通知学生处贷款的到账情况;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转缴学费等相关手续,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及时核拨学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做好贷款新生绿色通道入学缴费确认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向新生邮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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