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领域十五年来法治浙江建设实践探索
文章来源:《法治浙江建设十五年》一书
2006年4月,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作出《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率先开启法治中国建设在省域层面的实践探索。依法治国,立法先行。地方立法是法治浙江建设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十五年来,在省委的有力领导下,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和政府坚持以“八八战略”为引领,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积极履行立法职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形成了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立法创新做法和实践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
发展脉络
十五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浙江省地方立法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落实阶段(2006年至2012年)。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为浙江省地方立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2007 年党的十七大全面系统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治建设总要求。浙江省地方立法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浙江建设要求,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面的立法支持。
(二)全面深化阶段(2013年至2017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同年12月,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总结法治浙江建设的成功经验,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对新时代更好贯彻中央依法治国精神、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浙江省地方立法紧扣党中央和省委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立法先行、立法为民、厉行法治,不断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为浙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特别是2015 年所有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推动浙江省地方立法开创新局面。
二
经验做法
回首十五年历程,我们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与浙江民主政治建设相适应,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相促进,创造性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形成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做法,确保了浙江省地方立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们坚持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于具体的立法实践中,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并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的部署安排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相关工作,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联合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时任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习近平同志到会讲话;2018年,浙江省委首次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时任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车俊同志到会讲话,进一步强化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跟进改革,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我们深刻认识新时代的大趋势大背景、新变化新要求,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上来谋划、来推进,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做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比如,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大经济领域立法,制定了一大批经济类法规;为推动实施“八八战略” 等省委重大部署,认真做好有关重点领域立法,并通过立、改、废、释相结合进一步打开改革空间,确保浙江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蹄疾步稳、阔步前进。
(三)坚持体现特色,实现立法管用实用。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也是地方立法的生命所在。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需求、突出地方特色,无论是立法选项还是具体制度设计,都始终立足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确定立法项目、设定法规内容,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和配套性,统筹立法的前瞻性和实践性,并把握好立法节奏,区分轻重缓急,坚持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不急于求成,不搞攀比,不相互照抄照搬,确保立出来的法规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四)坚持立法为民,努力增进人民福祉。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深入了解客观实际,科学分析立法需求,重点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发挥好立法作为社会利益“平衡器”的功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坚持开拓创新,推动立法走在前列。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源泉,也是立法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所在。我们在立法中注重把握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创制性立法,开创了许多全国第一。据不完全统计,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中有近20部开创了全国第一,具体法规制度设计中的全国首创更是不胜枚举,并且在立法体制机制建设以及对立法工作规律的把握探索上,也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创新,呈现出众多亮点。这些创新,确保了浙江地方立法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时代需求,确保了浙江地方立法不断立在前头、走在前列。
三
实践成果
十五年来,浙江省地方立法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不断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提升立法能力,立出了许多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体现浙江特色的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2006年至2021年3月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订)省地方性法规160件,修改212件次,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319件,省政府共制定政府规章134件,为法治浙江建设的深入推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治理能力水平的现代化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引领、推动、保障改革发展,制定出一批有特色可操作的法规规章。一是围绕中心大局、保障重大改革决策顺利实施。出台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保障国家战略部署有效落地。出台全国“放管服”领域首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全国首部省级层面促进民企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全国首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全面清理,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二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持续发展。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城乡规划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规,保障和推进创新发展、城乡协调发展。三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努力增进民生福祉。坚持立法为民,统筹开展教育、就业、养老、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立法,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及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权益保障条例,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规章,为各类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制度支撑。四是聚焦社会建设、深入开展社会领域立法。坚持用法治思维破解社会发展难题,用法治举措提升社会建设活力,先后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并多次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发挥好立法平衡社会利益的功能。五是围绕政治建设、深入推进民主法治。出台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代表法实施办法、街道人大工作条例、乡镇人大工作条例、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规, 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在浙江积极稳步推进。六是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守护绿水青山。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出台河长制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制度,推动“美丽浙江”建设。
(二)围绕提高立法质效,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是明确质量标准,为高质量立法指明方向。在全面深入总结立法工作经验基础上,提出精准化、精细化、精干化的立法要求,作为高质量立法的标准。二是完善立法程序,为高质量立法提供保障。健全法规立项工作机制,坚持法规立项公开征集制度、立法项目申报论证制度、法规建议项目逐项评估论证等制度,建立政府立法评估制度体系,严格立项标准。建立法规草案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实行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制度。探索常委会组成人员法规审议事先调研制度,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沟通会制度。健全常委会会议审议机制,增加隔次审议和“三审制”的运用,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沟通和反馈。修订《浙江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强调法规体例结构、条款表述、语言文字使用等方面的简约精炼。三是遵循开放有序,深入推进立法公开。坚持开门立法,每一件法规、规章草案都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省政府还建立了立法志愿者队伍和民营企业立法联系点,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有序参与。四是发挥主体作用,创新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机制。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注重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于2014 年在全国率先建立省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得到全国人大充分肯定并予以推广。五是围绕深度有效,健全专家参与立法机制。在全国率先建立地方立法专家库基础上,联合浙江大学共同推动设立全国首家实体化运行的浙江立法研究院,打造立法研究的高地和高端智库,并组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信息库、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立法项目专家制度,不断提升专家参与立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六是注重整体合力,加强立法沟通协调。建立重要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双组长”制度,由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和省政府分管相关部门的副省长共同担任立法起草小组组长,共同推动法规起草过程中重要制度设计和重大问题的及时协调解决。
(三)稳步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加强审查指导。加强对设区市地方立法的审查和工作指导,是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任务。首创较大市法规报批前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制度,并不断完善杭州、宁波两市报批法规的审查程序,强化合法性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后,省人大常委会积极谋划、全力推进,及时向省委请示汇报,明确温州等九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基本条件,并于2015 年7 月和9 月分别作出确认决定,在全国较早实现所有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并通过组织上挂锻炼、举办培训班、提前介入法规草案,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等方式,不断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推动设区的市立法质量和能力有了较大提升,立出了许多问题导向清晰、地方特色鲜明、回应关切及时的高质量法规。
(四)完善备案审查体制机制,维护法治统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延伸,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手段。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完善备案审查机制,坚持全面审查与有重点的主动审查相结合,坚决纠正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2014年开发建设集备案、审查功能于一体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2016年率先在全国实现省、市、县三级人大备案审查系统全覆盖和联网,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肯定并推广,与省委、省政府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2018年1月,首次将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全体人大代表监督。
(五)推进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提升立法能力。立法工作的政治性、专业性、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需要专业人才作保障。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有关立法队伍建设的要求,不断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推动省委组织部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我省立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不断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健全并充实立法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培养了一支政治素质较高、法律素养较好、业务能力较强的立法工作队伍。
十五年来浙江省地方立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不足,如实践中还没有形成立法与改革决策有效对接的长效机制,立法的问题导向意识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法规的精准性和实效性上还存在差距,立法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立法能力与立法高质量的要求不相匹配等,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随着浙江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地方立法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节奏越来越快,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浙江,赋予了浙江“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我省担负的“五大历史使命”,提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目标任务,开启了浙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也对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使命任务。地方立法必须以法治中国示范区建设的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继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在忠实践行“八八战略”中不断推进立法工作,在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中持续贡献立法力量。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更加注重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结合“十四五”规划要求,集中精力抓好重点领域立法、新兴领域立法,夯实法治之基;要统筹把握改革之“变”和立法之“定”,不断提高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衔接的速度、准度和精度,切实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要从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 主制度体系的高度出发,推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高水平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认真实施《关于加强新时代我省立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的各项要求,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高素质立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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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浙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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