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 |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大学 作者:绍兴职业技术学院 2021-05-30 17:24: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绍兴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国家代码:12876

       浙江省代码:0067

第六条  学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526号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章  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21年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2021年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考试院监督”机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取具体方式

1.浙江省内招生:

(1)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原则:“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2)以考生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录取到考生所填报的专业;

(3)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录取。位次在前的考生先录取。位次相同的考生,则志愿顺序在前的考生先录取。全部相同的,则全部录取。

2.浙江省外招生: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分数级差:无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标准:

1.学前教育专业6900元/学年。

2.应用电子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工业机器人技术、书画艺术(书法)专业12000元/学年。

3.工商企业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管理(BIM技术)、工程造价专业13000元/学年。

4.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大数据与会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与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商务英语、跨境电子商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室内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动漫设计、护理、助产、中药学、早期教育专业13800元/学年。

5.室内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护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4000元/学年。

6.住宿费六人间1500元/人/学年,四人间2500元/人/学年。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

学校有完备的奖学金制度和帮困资助机制。奖学金主要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一等助学金4500元/年、国家二等助学金2700元/年,校一等奖学金1500元/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年、三等奖学金500元/年;帮困助学形式主要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金、专业奖学金、校内勤工俭学、学校爱心助学基金等,学校各项奖助金评定根据有关评比条例确定。

第二十条 业与发证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绍兴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认真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省教育考试院、社会各界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575-88329488 88054099  

2.学校网址:www.sxvtc.com

3.E-mail:zsyjyc@sxvtc.com

4.学校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526号

5.邮编:312000

第二十三条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的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教育考试院或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w.sxvtc.com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的招生工作文件和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录取规则与国家或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国家或省招生政策。









来源 | 招生与就业处  
审核 | 盛新宇
刊期:8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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