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四周年 | 六大看点带你读懂网络安全法

大学 作者:吉林医药学院 2021-06-02 13:3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网络安全的“基本法”,其重大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规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大指导思想和理念;三是将成熟的政策规定和措施上升为法律,为政府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要求;四是建立了国家网络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特点,是推动网信工作、防范重大风险的强大基石。


看点一:不得出售个人信息

【法律规定】:网络产品、服务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解读】:聚焦个人信息泄露,不仅明确了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运营者的责任,而且严厉打击出售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保护公众个人信息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看点二:严厉打击网络诈骗

【法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解读】:不仅对诈骗个人和组织起到震慑作用,更明确了互联网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

看点三:以法律形式明确“实名制”

【法律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解读】:网络服务提供商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

看点四:需要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法律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

【解读】:保障这些关键信息系统的安全,不仅仅是保护经济安全,更是保护社会安全、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国际惯例,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和强调,非常及时而且必要。

看点五:惩治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

【法律规定】: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个人或者组织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解读】:这一规定,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表明了我们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坚强决心。

看点六:重大突发事件可采取“网络通信管制”

【法律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解读】:专门列出一章对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当今世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日新月异,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相伴而生,世界范围内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全球公害。网络安全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最复杂、最现实、最严峻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之一。

这些行为已经违法,请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辖基本法,对于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体系、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发展网络强国战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其中,农村网民规模为3.09亿,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5.9%。
  • 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八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2020年,我国网上零售额达11.76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9.76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4.9%。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82亿,占网民整体的79.1%。
  •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8.54亿,占网民整体的86.4%。
  •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9.27亿,占网民整体的93.7%。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占网民整体的88.3%。
  •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互联网上市企业在境内外的总市值达16.80万亿人民币,网信独角兽企业总数为207家。
  •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互联网政务服务用户规模达8.43亿,占网民整体的85.3%。数据显示,我国电子政务发展指数为0.7948,排名从2018年的第65位提升至第45位,取得历史新高,达到全球电子政务发展“非常高”的水平,其中在线服务指数由全球第34位跃升至第9位,迈入全球领先行列。
以上的一项项数据表明,作为全球网民基数最大、网络应用普及最广的国家,网络信息化已经和我们的政治经济生活密不可分,大到国家建设发展,小到出行买菜,网络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也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全新的动力。

但另一方面,网络相关的违法事件也在迅速增长:据国家网信办发布信息,2021年4月全国受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1495.6万件,环比增长38.4%、同比增长2.6%!更糟糕的是2020年以来全球勒索病毒肆虐,各国政府机构、能源、医疗、教育等行业饱受其害。国家间的网络渗透、破坏也在白热化的进行,其中著名的如:美国棱镜门事件、俄罗斯网络干预美国大选事件、伊朗核电站事件等。

2021年6月1日是《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4周年,《网络安全法》为我国网络空间建设治理提供坚实的基础,是维护网络权利与义务的最重要法律依据!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维护网络安全,就是维护我们的切身利益!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学法、知法、守法,做新时期中国好网民!下面这些常见的违反《网络安全法行为,我们一起来学习
案例一:
2019年2月,南京某研究院、无锡某图书馆因安全责任意识淡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严重缺失,导致网站遭受攻击破坏。
南京、无锡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上述单位分别予以5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予以5千元、2万元不等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安全隐患,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案例二:
2019年3月,泰州某事业单位集中监控系统遭黑客攻击破坏。经查,该单位网络安全意识淡薄,曾因存在安全隐患、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被责令整改。整改期满后,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技术防护措施。
泰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该单位予以6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予以2万元罚款,同时责令该单位停机整顿,开展定级备案、测评整改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案例一:
2019年8月,网警工作发现,宿迁某水闸管理局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该管理局隶属水利部淮委沂沭泗局,是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工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网络安全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
宿迁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31条、第59条规定,对该水闸管理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案例二:
2020年8月13日10时30分许,三河市公安局行宫东大街派出所民警在对三河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没有对信息安全进行等级保护,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三河市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8条和第59条规定,依法对该公司警告处罚。
案例一:
2019年2月,违法嫌疑人李某(男,29岁,淮安人)自2018年1月起,为逃避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实名制管理,将其经营的深蓝网咖、轻语网咖、无尽网咖擅自组网,使用其中一家网吧账号登记上网人员信息,干扰公安、文化实名登记软件,甚至在上网高峰时段,出现网吧无人上网异常情况。
淮安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74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二:
网警工作发现,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对98个实际使用用户的宽带帐号未实名登记,其中未实名登记的使用人开启虚拟机IIS服务,大量传播淫秽信息,该公司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情节严重。
2020年4月,林口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据《网络安全法》第61条规定,对该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处5万元罚款。
案例一:
2017年8月11日,北京市网信办、天津市网信办联合约谈了李文星之死的直接涉事招聘网站BOSS直聘法定代表人,要求该网站整改网站招聘信息。据悉,经相关部门调查,BOSS直聘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过程中,违规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了信息发布服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用户发布传输的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导致违法违规信息扩散。北京市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BOSS直聘的上述问题已违反《网络安全法》第24条、第47条规定。
案例二:
2018年9月21日下午,北京网信办、北京市住建委针对58集团旗下58同城、赶集网、安居客等产品未能有效履行平台监管责任,出现大量违法违规的房源信息和“黑中介”内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约谈58集团主要负责人,责令立即开展专项整治,整治期间暂停其网站所有北京房源信息发布。
案例一:
2018年4月10日,河南某公司存在Weblogic反序列漏洞,可致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并且该公司未经用户同意违法违规收集、留存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未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未按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警方依法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董某罚款1万元。
案例二:
2019年4月,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为拓展公司在徐州地区业务,花费3000余元从网上购买徐州多个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计3946条,后该王将购得的业主信息分发给员工用以推销装修装饰业务。
徐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规定,对王某某予以罚款10万元。
案例一:
2019年1月,违法嫌疑人黄某某(男,31岁,山东临沂人)通过互联网多次向他人兜售黑客工具。黄某某提供的“淘宝检存”、“PC微信HOOK”、“微信机器人”软件,均具有避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不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获取系统数据的功能。
泰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规定,对黄某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
2020年6月,峄城分局根据市局网警支队移交线索,成功侦破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奔赴四川、广东、河北、湖北襄阳等地,抓获嫌疑人32人,一举捣毁跑分平台5个,扣押涉案手机51部、电脑42台。经查,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尹某、佘某、邓某等19人开发德胜等跑分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案例一:
2018年4月27日,“上海爆料城”网站违规发布大量时政类新闻信息,传播虚假不实信息,严重扰乱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网信办会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依法注销“上海爆料城”网站备案,停止网站接入并将其域名列入黑名单,停止域名解析。
案例二:
2020年2月,安徽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民警通过群众举报,发现辖区居民张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新湖家园有开出租车的一家三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严重,全家已送往合肥治疗,出租车号9986”的不实言论,后宗某将该信息转发至4个微信群。消息一经发布,迅速在网上扩散,对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张某、宗某的行为构成利用网络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市公安机关及时予以立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规定,对张某、宗某分别处以五百元罚款。
案例一:
2019年1月,连云港地区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制作假车牌等违法信息。经查,2016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男,31岁,连云港人)多次利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制作假车牌、假身份证、假结婚证等违法信息,共计900余条。个别网民看到信息后主动联系肖某某咨询。
连云港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6条、第67条规定,对肖某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二:
2019年5月,南京警方接报警称,多名受害人在某网站平台进行外汇微盘套利投资时遭遇诈骗。经查,欧某某、龙某某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该诈骗平台的代码编辑和服务器架设工作,非法获利12500元。
南京警方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6条、第67条规定,对公司员工欧某某、龙某某分别予以行政拘留14日,没收违法所得12500元。

内容来源于网络

编辑王冬雨

责编:郭天笑

审核:徐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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