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号通告!闭环管理!

大学 作者: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2021-08-06 17:54:52



郑州发布18号通告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控措施的通告
(2021年18号)

为应对我市严峻复杂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坚决阻断“德尔塔”病毒的扩散蔓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相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全市居民小区(村)实行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测温扫码”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其中:中高风险地区内居民“足不出户”,健康码标记红色;封控区域内居民“足不出院”,健康码标记黄色,每天每户可安排一人持出入证(由社区办理)外出购置必需生活物品;其他居民坚持“非必要不出市”。


二、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出入办公场所严格扫码、测温和登记管理,除参与疫情防控、灾后重建和值班值守外,要有适当人员在岗在位,保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三、全市各类企业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防控责任,正常组织生产经营,员工持有效证件和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点对点”严格扫码、测温和登记管理后出入小区(村)、厂区。


四、暂停客运班线;城市公交减少发车班次;出租车、网约车不得进入中高风险地区、不得出市区运营;驾驶员严格个人防护,及时对车内外进行消杀;乘客必须携带有效核酸证明并扫码、戴口罩。


五、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超、便利店、农贸市场、医疗机构正常营业,严格通风消杀、扫码测温,实施预约、错峰、限流措施。药店暂停销售发热类药品。


六、养老院、福利院、监所等机构暂停探视活动;公共浴室、美容美发、娱乐场所、线下培训、托幼机构等密闭场所暂停开放;公墓、骨灰堂(塔陵)暂停祭扫;宗教活动场所暂时关闭;餐饮场所严禁堂食;婚事暂缓、丧事简约。


七、严禁各类集聚性活动,非生活必需场所一律暂时停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视疫情变化适时调整。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河南公检法三部门联合通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各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听从防疫指挥,扰乱防疫秩序,辱骂、殴打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因故意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行程、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瞒报、谎报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


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拒不接受强制执行,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确诊的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其他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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