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1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大学 作者: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2021-08-07 11:54: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以下简称我校)是公安部直属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我国第一所开展公安专业本科学历教育的公安院校。我校的英文名称: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院校代码为:10175,办学地点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校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 我校常设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招生专业
第六条 2021年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业是侦查学(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形式为函授,学制为2.5年。
第七条 2021年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为准。招生计划拟投放省份为:天津、山西、内蒙古、黑龙江、西藏、青海。
第四章 报名

第八条 考生应当按照生源地(一般为考生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第九条 报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报考专科起点本科专业的考生,应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不得报考。

(五)报考侦查学(专科起点本科)专业的考生应为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第五章 考试科目
第十条 报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政治、英语、民法,无专业加试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在符合报考条件、投档成绩达到生源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顺序志愿”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统一公开征集志愿进行补录。
第十二条 录取时,我校认可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考生的照顾加分。若同一考生符合两项及以上照顾加分条件,按分值最高的一项进行加分,不得累计。我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的考生,可向我校申请免试入学。申请免试入学的考生须办理报名手续,并由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我校在指定网站公示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的录取考生名单,并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报到注册与新生复查
第十五条 新生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学历证明文件、人民警察证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注册。逾期未报到且未办理延期报到手续的新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注册期间,我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八章 培养与毕业
第十七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学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面授地点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函授站。我校将积极开展函授在线教学。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法学学士学位。


第九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教电〔2000〕1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200元(部分省份执行当地标准),教材费另收。
第二十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实行“阳光工程”,接受有关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若发现不法机构或个人有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违规组织生源、违法收取费用等行为,欢迎举报反映,我校将严厉打击。监督举报电话:(024)86982289,邮箱:174074688@qq.com。
第二十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联系方式:1.网址:http://www.cipuc.edu.cn;2.咨询电话:(024)86982289,电子邮箱:174074688@qq.com;3.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邮政编码:110854。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培训学院
责编:司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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