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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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 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明。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写信或来电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结束后到校报到时必须提供有关病、事假的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不超过两年。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新生两年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全部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正式取得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在进行体检复查过程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通过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费缴费制度,每学年开学时所有新生、在校学生必须按时到学校财务处缴清学费等有关费用,并持缴费收据、新生报到单或本人学生证亲自到所在班级、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缴清学费等有关费用的学生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因经济困难开学时暂不能缴清学费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到系(部)、学生科办理缓缴学费或申请办理国家校园地助学贷款或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并持学校批准的材料到所在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二)未缴清学费又未办理缓交、贷款手续的学生,所在班级、系(部)不予报到注册,并劝其办理休学手续;开学后四周内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均为百分制,60分为合格。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具体补考要求可依据《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学生补考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将被视为旷考,该门课程记“零”分,予以重修。学期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进行重修,重修考核合格才能颁发毕业证。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一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之内向教务处申请复查试卷。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二份,一份归学生档案,一份归教务处。
第十三条 凡一科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的,每个学期都需要考核时按一科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独立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军训等,考核按一科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其参加正常课程考核,按教学要求实行重修,由任课教师提供重修计划,重修结束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任课教师和辅导员平时考查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与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比赛,结合获奖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因就业上岗、顶岗实习,在毕业学年视其具体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可不参加教学活动,但必须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十八条 留级学生对已修过的课程,如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或在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有较高水平的技能大赛获得省级奖励,可提出申请免修与其相近的某一科课程。免修申请及注册手续须在该科课程开课前办理。
第二十条 免修课程成绩按60分记,如果学生参加该科课程的考试,成绩高于60分则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核前通过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缓考,须在考前通过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缓考。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降级:
(一)学生不及格科目实行累加计算,学期实行学业预警机制,学年进行留、降级处理。
(二)当学期考核四科以上不及格者,直接进行留、降级处理。
(三)在每学年的上学期,对累计不及格科目3-5科的学生进行学业预警。同时累计不及格为5科及以上的学生进行留级处理,留级学生不及格科目实行重修。
(四)在每学年累计不及格的科目为五科以上者,实行降级处理,降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具体参照《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期有不及格课程,而又未达到退学规定的,学校将给予该生学籍警示。由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班主任、系(部)整理材料,学生处、教务处同意,报学院主管副院长审核。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需在退学决定书下达之日起7天以内(对处理提出申诉者延长至申诉裁决通知下达之日起7天以内)办完手续离校。
(一) 因退学或其它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委托人负责领回;
(二)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肄业证书。因擅自离校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肆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按德、智、体、美、劳五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其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毕业时有一门(含毕业实习)以上(包含一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先发给结业证,结业后一年内,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重新实习一次,符合要求后可换发毕业证,仍不及格者,不予换发。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再接受重考或重新实习的申请。
第四十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肆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照规定要求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注册。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和无学籍的学生不能发给任何学历证书或证明。未按规定办理或错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学校可出具证明书,学历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为准。本规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四十三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
END
图文: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晓华工作室
编辑:孔晓华、王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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