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2年
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贯彻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紧扣新时代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建设需要,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主动接受考生、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非全日制和定向就业、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我校现有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院、犯罪学学院、警体战训学院、公安管理学院、国家安全学院、治安学院、交通管理学院、侦查学院、信息网络安全学院、涉外警务学院等11个教学学院,专任教师600余人,在校研究生2800余人。
第六条 我校现有木樨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和团河(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2个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我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依法依规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针对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的特点,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录取女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5%(推荐免试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分别执行该比例)。
我校2022年预计招收硕士研究生965人,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351人、全日制专业学位534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80人(附件2)。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报考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以下合称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报考法学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和法律、电子信息、公共管理专业学位(以下合称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应为非法学专业;报考我校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应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可报考我校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详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报考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的考生,应符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符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原则上应能脱产攻读。报考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为在职人员(限报考“定向就业”类别)。
第六章 报名与审查
第二十四条 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确定和公布。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或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网上报名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我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考生报考信息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准考。
第七章 初试
初试科目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
第八章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政治考察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体检的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规则,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有关规定执行。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复试,不予录取。
第九章 复试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研究确定复试分数线和进入复试环节的考生名单。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三十条 公安学科复试内容为专业笔试、综合面试、外语测试等。上述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则复试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考生还应参加加试,加试科目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汇总表》(附件7)。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章 调剂
对于未完成的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申请调剂考生应当符合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并且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
第十一章 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复试考生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二章 录取
第三十六条 非定向就业以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非在职考生录取后档案需转入我校;其他定向就业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入我校。
第十三章 复查
第三十八条 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我校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四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我校将颁发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学科非定向就业以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我校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为:学术学位8000元/学年,法律、电子信息专业学位10000元/学年,警务、公共管理专业学位15000元/学年。
第四十四条 我校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实行学业奖学金制度,分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次。
第四十五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我校二、三年级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可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20000元,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硕士研究生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比,不享受助学金和公费医疗。
第四十八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以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为准。
第四十九条 我校不提供往年试题,不指定参考书目,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及培训,不委托任何个人或机构发放考研相关资料。考生如遇非法冒名网站、微信、邮件、电话等诈骗信息,可向我校举报或报警。
第五十条 我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3903056,电子信箱:jijian@ppsuc.edu.cn。
第五十一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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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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