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堂|习近平在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大学 作者:北京农学院 2021-10-14 23:51:54

★ 学堂第二百一十八期 ★

“学知不足,业精于勤”,只有常学常新,常学常用,才能为工作生活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我们特成立理论学习小组并推出“学堂”栏目,拟采用集图、文、声、像于一体的新媒介手段,为您解读理论要点。让我们一起学习,一起进步,让学习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本期导读


01、习近平在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10月9日上午,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辛亥革命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历史启示?总书记又是如何阐释的?今天就让我们学习一下!

02、《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订后的条例增改了哪些内容?又针对新的形势做出了哪些新的要求?下面就让我们来学习一下!

03、【北京党史慕课】第18课

南陈北李 相约建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习党史的重要论述讲话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习热潮,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和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联合出品了《“北京党史”慕课》系列专题片。该系列片以《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与《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等党史权威著作对标对表,从一件文物、一个细节切入,进行悬念性设计,通过权威专家讲述,还原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理想和情怀。《学堂》将继续为您转播,大家一起学习~

今日,为大家推送第18课 南陈北李 相约建党

  04、【学习三十讲】第二十九讲(八):

坚持历史担当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紧紧围绕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分三十个专题全面、系统、深入阐释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体系、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实践要求,是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辅助读物。

今天我们要学的是第二十九讲(八):坚持历史担当,小伙伴要认真听,仔细学哦~。


01 习近平在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在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021年10月9日)习近平

同志们,朋友们:

110年前,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发动了震惊世界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结束了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近代以来中国发生的深刻社会变革由此拉开了序幕。这是中国人民和中国先进分子为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进行的一次伟大而艰辛探索。

今年是辛亥革命110周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国人民正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在这个重要时刻,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缅怀孙中山先生等革命先驱的历史功勋,就是要学习和弘扬他们为振兴中华而矢志不渝的崇高精神,激励和团结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

同志们、朋友们!

辛亥革命的发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矛盾激化和中国人民顽强斗争的必然结果。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古老而伟大的民族,有着5000多年源远流长的文明历史,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在中华大地上恣意妄为,封建统治者孱弱无能,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劫难。英雄的中国人民始终没有屈服,在救亡图存的道路上一次次抗争、一次次求索,展现了不畏强暴、自强不息的顽强意志。

从那时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成为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

孙中山先生是伟大的民族英雄、伟大的爱国主义者、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驱。孙中山先生大声疾呼“亟拯斯民于水火,切扶大厦之将倾”,高扬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旗帜,提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政治纲领,率先发出“振兴中华”的呐喊。在孙中山先生领导和影响下,大批革命党人和无数爱国志士集聚在振兴中华旗帜之下,广泛传播革命思想,积极兴起进步浪潮,连续发动武装起义,推动了革命大势的形成。

1911年10月10日,武昌城头枪声一响,拉开了中国完全意义上的近代民族民主革命的序幕。辛亥革命极大促进了中华民族的思想解放,传播了民主共和的理念,打开了中国进步潮流的闸门,撼动了反动统治秩序的根基,在中华大地上建立起亚洲第一个共和制国家,以巨大的震撼力和深刻的影响力推动了中国社会变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探索了道路。

孙中山先生和辛亥革命先驱为中华民族建立的历史功绩彪炳千秋!在辛亥革命中英勇奋斗和壮烈牺牲的志士们名垂青史!辛亥革命永远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上一座巍然屹立的里程碑!

同志们、朋友们!

历史发展总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由于历史进程和社会条件的制约,由于没有找到解决中国前途命运问题的正确道路和领导力量,辛亥革命没有改变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的悲惨境遇,没有完成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辛亥革命之后,在这场革命中接受洗礼的中国人民和中国先进分子继续探寻救国救民道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促进了中国人民的伟大觉醒,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紧密结合中,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确立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点亮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灯塔。

中国共产党人是孙中山先生革命事业最坚定的支持者、最忠诚的合作者、最忠实的继承者。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并同孙中山先生领导的中国国民党携手合作,帮助国民党完成改组,建立最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掀起轰轰烈烈的大革命,给北洋军阀反动统治以沉重打击。

孙中山先生逝世后,中国共产党人继承他的遗愿,同一切忠于他的事业的人们继续奋斗,不断实现和发展了孙中山先生和辛亥革命先驱的伟大抱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浴血奋战、百折不挠,打败国内外一切反动势力,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开启了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历史新纪元。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自力更生、发愤图强,创造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创造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自信自强、守正创新,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创造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

抚今追昔,孙中山先生振兴中华的深切夙愿,辛亥革命先驱对中华民族发展的美好憧憬,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梦寐以求并为之奋斗的伟大梦想已经或正在成为现实,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

同志们、朋友们!

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方略》中说:“吾心信其可行,则移山填海之难,终有成功之日”。今天,经过长期奋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备了更为完善的制度保证、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更为主动的精神力量。前景光明辽阔,但前路不会平坦。我们要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继续担当历史使命,掌握历史主动,不断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伟业推向前进。

——辛亥革命110年来的历史启示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有领导中国人民前进的坚强力量,这个坚强力量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最可靠的主心骨。

——辛亥革命110年来的历史启示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是最根本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唯一正确道路。这条道路符合中国实际、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仅走得对、走得通,而且也一定能够走得稳、走得好。

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坚定志不改、道不变的决心,牢牢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我们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不断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辛亥革命110年来的历史启示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依靠中国人民自己的英勇奋斗。历史发展从来不是风平浪静的,而是充满曲折和艰辛的。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我们的先人以不屈不挠的斗争反对内外压迫者,从来没有停止过”,“中国人民的不屈不挠的努力必将稳步地达到自己的目的”。

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抓住历史机遇,增强忧患意识、始终居安思危,保持革命精神和革命斗志,勇于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以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意志品质,坚决战胜任何有可能阻碍中华民族复兴进程的重大风险挑战,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辛亥革命110年来的历史启示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必须同舟共济,依靠团结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风险挑战。孙中山先生说过:“要恢复民族的地位,便先要恢复民族的精神。”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弘扬伟大爱国主义精神,心聚在了一起、血流到了一起,共同书写了抵御外来侵略、推翻反动统治、建设人民国家、推进改革开放的英雄史诗。统一战线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重要法宝。

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高度的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紧紧依靠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奋斗,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广泛凝聚中华民族一切智慧和力量,形成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万众一心、共襄民族复兴伟业的生动局面。

——辛亥革命110年来的历史启示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需要安定团结的国内环境,而且需要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孙中山先生曾经说过:“中国如果强盛起来,我们不但是要恢复民族的地位,还要对于世界负一个大责任。”中华民族的血液中没有侵略他人、称王称霸的基因,中国人民不仅希望自己发展得好,也希望各国人民都能拥有幸福安宁的生活。

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共同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努力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同志们、朋友们!

孙中山先生说过:“‘统一’是中国全体国民的希望。能够统一,全国人民便享福;不能统一,便要受害。”台湾问题因民族弱乱而产生,必将随着民族复兴而解决。这是中华民族历史演进大势所决定的,更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意志,正像孙中山先生所说:“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我们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两岸同胞都要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共同创造祖国完全统一、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荣伟业。

中华民族具有反对分裂、维护统一的光荣传统。“台独”分裂是祖国统一的最大障碍,是民族复兴的严重隐患。凡是数典忘祖、背叛祖国、分裂国家的人,从来没有好下场,必将遭到人民的唾弃和历史的审判!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不容任何外来干涉。任何人都不要低估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强决心、坚定意志、强大能力!祖国完全统一的历史任务一定要实现,也一定能够实现!

同志们、朋友们!

经过近代以来的长期艰苦奋斗,中国人民创造了令世界刮目相看的伟大成就,迎来了民族复兴的光明前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光荣,也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使命。孙中山先生说:“惟愿诸君将振兴中国之责任,置之于自身之肩上。”我呼吁,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发扬孙中山先生等辛亥革命先驱的伟大精神,携手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继续奋勇前进!


(来源:新华社)


02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2015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对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其予以修订。这次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深化统一战线领域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着力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是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八)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五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七条 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

  第八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重视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

  (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三)按照权限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

  第九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统一战线工作政策和规划,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统一战线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负责发现、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

  (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六)统筹协调民族工作,领导民族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七)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对台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

  (十三)在统一战线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十四)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主义学院;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党中央以及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省、市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四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参与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工作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帮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国家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和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

  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二十条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政教分离。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

  第二十八条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参与行为。

  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

  第二十九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工商联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考核。工商联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章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方法,通过实践创新基地、联谊组织等形式,分类分众施策,强化思想引领,凝聚政治共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九章 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第三十五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六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章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增进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认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鼓励华侨参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融入民族复兴伟业;遏制“台独”等分裂势力,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发挥促进中外友好的桥梁纽带作用,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第三十八条 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主题,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侨服务;统筹国内侨务和国外侨务工作,着力涵养侨务资源,引导华侨、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致力于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华侨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和谐侨社建设,教育引导华侨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文化习俗,更好融入主流社会,为住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现守法诚信、举止文明、关爱社会、团结和谐的大国侨民形象。

  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特点,积极发挥他们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

  第十一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四十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中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市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备党外干部。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四十四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民营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党外参事、党外馆员不少于7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

  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民营经济人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民营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五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

  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章 统战部门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统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统一战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五十二条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五十三条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干部培养、交流和锻炼,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第五十四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统战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对党外人士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实,做到诚恳谦和、平等待人、廉洁奉公。

  第五十五条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约束统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十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03【北京党史慕课】第18课 

南陈北李 相约建党


我们刚刚看到的是电影《建党伟业》中的一个桥段,说的是1920年2月,李大钊护送陈独秀秘密出京前往上海,在途中两个人商量筹建中国共产党的事情。

李大钊、陈独秀两个人之间商量的秘密事,外人又是怎么知道的呢?

1927年5月22日,曾任北京大学教授的高一涵,在武昌中山大学举行的“追悼南北死难烈士大会”上,对着学生、教职员和各界群众代表,充满感情的发表了《报告李守常事略》的演讲。演讲的大概内容为:“时陈独秀先生因反对段祺瑞入狱三月,出狱后,与先生同至武汉讲演,北京各报均登载其演辞,先生亦因此大触政府之忌。返京后则化装同行避入先生本籍家中。在途中则计划组织中国共产党事。”

这里明确记载了,在1920年的2月,陈独秀与李大钊相约建党的事情,可是此时的高一涵,正在日本,他怎么会知道“南陈北李,相约建党”这件事呢?

原来,高一涵、陈独秀、李大钊他们三人的关系非同一般。高一涵和陈独秀都是安徽人。1915年9月,陈独秀创办《新青年》杂志,高一涵是主要撰稿人。两人交往密切,相知甚深。

而高一涵与李大钊,他们都是留日学生,曾共同建立“神州学会”,同为《民彝》杂志编辑,并且入职北京大学后,两人都是政治学教授,曾联手开设“现代政治”讲座,可谓过从甚密,志趣相投。

1963年,高一涵回忆说:“李大钊回京后,等到陈独秀从上海来信,才向我们报告此行的经过。”由此可见,“相约建党”一事,确实是李大钊事后不久告诉了高一涵。

当年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北京共产党早期组织成员朱务善,也曾讲述并证实了这段历史,他说,李大钊护送陈独秀离京,“路上,大钊同志也与他商讨了有关建党的问题。”

从1920年陈独秀、李大钊之间的文章书信来看,特别是后来李大钊推荐共产国际代表去上海面见陈独秀,以及张国焘在陈独秀、李大钊之间传递信息,上海、北京两地遥相呼应的建党历史来看,“南陈北李,相约建党”这段佳话是确实存在的。

(来源:北京长城网)


04【学习三十讲】第二十九讲(八):

坚持历史担当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鲜明理论品格,就是思接千载、视通万里,坚持把历史、现实、未来贯通起来,对重大问题、战略问题作出深刻的历史比较和分析,体现出强烈的历史担当精神。比如,习近平总书记紧密联系5000多年中华文明史来思考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联系500年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来认识社会主义运动的前进方向,联系中国近代以来170多年奋斗史来阐明中国的复兴道路,联系建党90多年、新中国成立近70年、改革开放40年的革命建设改革历程来把握党的历史方位和历史使命,联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来展望我们党的光明前景,充分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历史大视野、发展大趋势思考和分析问题的历史意识,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的责任担当。

  坚持历史担当,必须先之劳之、率先垂范。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我的执政理念,概括起来就是: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勇扛千钧之重,以胸怀天下、勠力复兴的历史担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战胜一系列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给广大干部群众以巨大鼓舞和感召,也赢得了世界高度赞誉。进入新时代,前进路上还有许多矛盾问题需要解决,还有许多风险挑战需要面对。这是最需要担当的时候,也是最考验担当的时候。只有深入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始终的历史担当精神,始终把责任使命扛在肩上,担国家民族之大任,当新时代新征程之先锋,才能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新业绩,不断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

  坚持历史担当,必须提高历史思维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历史思维能力,就是以史为鉴、知古鉴今,善于运用历史眼光认识发展规律、把握前进方向、指导现实工作的能力。加强对中国历史、党史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世界历史的学习,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认清历史趋势,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做好现实工作、更好走向未来。

  坚持历史担当,必须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进取意识。有职就有责,有责就要担当。要用铁的肩膀负起该负的责任,做好该做的事情,切实把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责任担起来,把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担起来,把本职工作责任担起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特别是党的干部,要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做战士而不做绅士,敢于亮剑、敢于站出来说话、敢于表明态度,决不搞“爱惜羽毛”那一套。综合运用思想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等措施,引导党员干部认识到为党分忧、为民尽责是天职,不担当、不作为与合格党员标准格格不入,从而不断激发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推动形成想作为、敢作为、善作为的良好风尚。


(来源:北京长城网)


责编|吴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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