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入刑与职务犯罪的辩证及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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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晚,由基础课教研部主办的“警察法”学术论坛在浦口校区拉开帷幕,南京大学法学院刑辩中心执行主任、研究员周金刚博士应邀为师生做了《袭警入刑与职务犯罪的辩证及反思》主题学术报告。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三部副主任余枫霜博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高志宏博士担任点评嘉宾,论坛由基础课教研部主任、教授张洪波主持。
周金刚以各级法院作出的与袭警有关的刑事判决书为实证基础,揭示出当前袭警行为的主要特点,指出袭警损害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危害警察的身心健康,袭警入刑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鲜明的法治意义。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提出“暴力袭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等概念和语义,一方面为袭警入刑的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但另一方面也存着模糊不清或值得商榷的地方。周金刚从教义刑法学的视角出发分析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提出了对袭警罪的罪状、罪名适用、量刑标准的理解,并对入罪标准和警察职务行为的审查等进行深入阐释。
在点评环节,余枫霜指出,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民警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时常遭受违法犯罪分子的暴力侵害,甚至打击报复。袭警行为不仅侵害了人民警察人身权益,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和政权权威的破坏。袭警入刑有助于从行为整体上揭露袭警犯罪本质及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不过在关注袭警入刑的同时,也要重视警察职务犯罪现象,警察职务犯罪是其在履行法定职务、运用法定职权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或过失地破坏国家的治安行政、刑事司法管理职能,贪污贿赂、谋取经济利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社会、国家合法权益等,按照刑法规定要受刑罚的行为的总称。要做到保护警察合法履职和预防警察职务犯罪并重,才能实现法治。
高志宏指出,刑法应该坚持谦抑性,当下刑法立法中存在特殊保护"强者"以及倾斜规制"弱者"的欠合理的主体针对性立法现象,需要予以鉴别。衡量袭警入刑的主体针对性立法是否合理,可以从三个方面切入:其一,以袭警行为中的"强弱"比对作为检验的一般标准;其二,袭警立法目的是否符合宪法确立的一般原则;其三,不同主体平等对待是否也可达到相应的目标?
精彩讲座引发了听众的热烈讨论,来自教务处、侦查系、治安系、基础部的师生踊跃提出了自己的困惑或问题,三位专家耐心、细致地一一解答。讲座持续两个多小时,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信息来源 | 基础部
编辑 | 陈珂莹 陆灏昕
投稿邮箱 | wx@jsp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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