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 · 进行时 ▍ ▎邢台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公示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改革自评表
校级学生会组织情况
二级学生会组织情况
邢台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邢台学院学生会是在邢台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老师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 发展同省内其他高校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
第三条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邢台学院章程》为依据,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邢台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全国学联和邢台市学联。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本科生和专科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正当程序和方式对本会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在本会内外遇到困难或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声誉;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七条 邢台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邢台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八条 邢台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一年一届。闭会期间,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集中讨论解决某些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十条 学生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以及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及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常任代表和主席团成员;
(四)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民主管理,听取学校工作报告,讨论涉及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邢台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部)学生会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德端正,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奉献意识突出,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联系同学,表达同学意愿。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名额不低于本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系、部)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学生代表不低于60%。各院(部)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部)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六条 常任代表会议是邢台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学生代表大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常任代表由各学院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经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常任代表会议须有应到会常任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会议的选举和表决经全体常任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九条 常任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经常任代表会议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二)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三)监察学生会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监督评议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
(四)决定聘任和解聘校级学生会秘书长、常务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轮值工作调整事项;
(六)决定有关学生代表产生、考核、更换等相关事宜;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常任代表会议聘请校团委书记担任校级学生会秘书长,副书记为副秘书长分管学生会组织工作,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工作部门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主席团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受其监督和质询。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1名,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部设置,组织遴选相关工作人员人选。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代表学生会参加学校会议,负责反映学生会及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并代表学生会参加全国学联和邢台市学联召集的有关会议,组织参加校际学生会交流。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的选举:
(一)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从会员中产生,经推荐、审查、考察、审核等程序确定;
(二)主席团成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票数高者当选;
(三)选举结果经审定后,向校党委和邢台市学联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任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的罢免:
(一)主席团成员在其任期内有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渎职行为时,学生代表大会及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二)罢免案需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后生效,并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主席团的增补相关事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院(系部)学生会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院(系部)党组织的领导,接受院(系部)团组织和校级学生会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院(系部)学生代表大会是院(系部)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接受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的监督、指导和联系,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院(系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经推荐、考察、确定等程序产生,成员由院(系部)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校级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院(系部)学生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1名,执行主席由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第三十条 院(系部)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院(系部)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执行院(系、部)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
(三)完成校级学生会布置的工作和任务,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级学生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行使院(系、部)学生代表大会和校级学生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下设工作部门,工作部负责人对主席团负责,接受主席团的监督和质询。
工作部门负责人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本部门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部门会议,制定部门工作计划;
(三)组织遴选本部门干事;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人员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产生须面向广大同学,保证广大同学的参与机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干事由基层推荐、考察、审核等程序产生。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退出机制:
(一)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主动中请退出;
(二)对于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评议考核不合格以及与身份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邢台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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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
产生办法
(一)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从会员中产生,经推荐、审查、考察、审核等程序确定;
(二)主席团成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票数高者当选;
(三)选举结果经审定后,向校党委和邢台市学联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任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的罢免:
(一)主席团成员在其任期内有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渎职行为时,学生代表大会及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二)罢免案需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后生效,并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主席团的增补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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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根据《邢台学院学生会章程》和《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9】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大会选举产生邢台学院第十八届学生会委员40名。大会的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选举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二、大会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选举学生会委员40名,差额选举学生会主席团成员5名。选票上的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三、大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因故未出席大会者,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四、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大会通过后对大会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监票人必须为本次大会的参会代表,已提名为成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指定工作人员在总监票人、监票人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发票、检票、计票等具体工作。
五、大会选举时,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
对同意的候选人,划○;不同意的在候选人上边的符号栏内划“×”;弃权的划“△”;如另选他人,请在选票“另选他人”栏中写上另选他人的姓名。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填写选票要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选票中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出现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符号的部分无效。
六、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然后各代表团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投票。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清点票数。
七、大会选举时,被选举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的有选举权的代表的半数(含半数),方可当选。如得赞成票过半数的被选举人超过应选名额,按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多少确定当选人。如遇最后两名或两名以上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相等难以确定当选人,应对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八、大会选举结束,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并向大会报告全部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根据选举结果,确定名单,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九、本选举办法,经各代表团酝酿讨论,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选举时,如出现本选举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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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和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将在今年学代会召开后另行公示。
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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