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自评公开
一、改革自评表
二、《辽宁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章程》
辽宁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委员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上级学联、各系党支部和团委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并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的全校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
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一)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本会会员生活。
第三条 本会接受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辽宁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讨论、咨询和建议权;
(三)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推荐他人或自荐担任学生会职务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重大问题上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遵守宪法和法规;
(二)崇尚科学、追求真理、传承文明,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三)遵守校纪校规,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荣誉;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行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五)维护本会荣誉、名誉及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本会的各级组织均应民主选举产生;
(二)本会的各级组织一律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代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吿,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利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代表经班级推荐,由系党支部指导并组织选举产生,名额分配要覆盖各系、年级。
第十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代表的义务
(一)刻苦学习,踏实工作,深化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引领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校级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在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本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40名,设主席团成员3名,下设文体部、外联部、组织部、新媒体工作室等4个工作部门,每个工作部门负责人2名。
第十三条 主要职责
(一)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件;
(二)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部门设置及人事安排;
(三)负责筹备和召集下一次校学生代表大会;
(四)批准学生会的预算和决算报告,监督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五)协助并监督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明确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负责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参与学生会组织的管理学生会,安排1名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第十五条 建设重要事项、重大活动、重要信息、对外联络等事先审核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用完人散。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学生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四章 学生会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校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校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学生会与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召开,召开前须经由学院党委批准、校学生会批复,按照规范程序召开大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一)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主席团成员应民主选举产生,并征得校党委同意后,报校学生会备案;
(二)校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
(三)校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参与学生会工作,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四)校学生会每学期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团委汇报工作,接受工作评议,评议不合格的学生会部门限期整改,并及时汇报整改结果。
第五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为主席团成员、工作部门成员,基本条件: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最近1个学期或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均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主要学生干部向学生委员会进行工作述职、民主评议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干部任职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并接受团委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定权属于辽宁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辽宁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按照《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辽宁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拟3个席位组成,其中拟设执行主席1人。主席团候选人由各系团组织推荐,经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确定后,经学代会进行差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
六、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1.辽宁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四次团代会、第四次学代会日程安排
主要议程:
宣传报到链接 :
七、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辽宁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团代会学代会代表产生办法
1.团代会、学代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团代会、学代会代表任期一年,任期从当选之日起,至下一届代表产生之日止,可连选连任。按照有利于组织和召开会议、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我校第三次团代会、学代会拟定代表总人数为50名,占全校在校学生总数的3%左右。学代会代表原则上以学生班级为基本选举单位,以“班级—系部”二级模式逐级差额选举产生。
2.团代会、学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2)关心学校事业改革与发展,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够正确行使学生民主权利,忠实履行学生代表职责;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为师生服务,能积极主动并如实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4)热爱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受到学生的拥护和信任;
(5)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刻苦努力;
(6)遵纪守法,未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八、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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