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纪律“十个严禁”之九 严禁弄虚作假

大学 作者:吉林师范大学 2021-11-29 21:52:18


9.严禁弄虚作假


对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在换届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一律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本案是一个干部档案造假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所谓的干部档案造假,是指篡改、伪造干部个人档案资料。比如,改动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改动奖惩情况等,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纪行为具有相当的主观恶意,往往是为了谋取行政事业编制,或在上学、就业、工作调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退休年龄等方面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从而对个人身份、学历、年龄、工作经历、奖罚情况等作出虚假证明。突破诚信底线进行档案造假,谋取的尽管是一己私利,损害的却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危害不容小觑。首先,是对其他诚实守信者的不公平;其次,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甚至败坏社会风气;再次,造假频发会形成错误的导向,让人感觉“老实人吃亏,造假者占便宜”,从而又影响到其他人也造假。这一顽疾充分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的诚信缺失,党的纪律观念淡薄,对党的忠诚度低下等问题。更为深层次的是,暴露出党员干部档案管理及相关制度的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档案必须符合前后逻辑。因此,档案造假并不是简单的某一环节的造假,而是一项系统工程,造假者工作过的单位和涉及档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全部打通。这些行为欺骗了组织,影响了党组织对个人真实情况的了解和判断,扰乱了正常的选人用人机制,助长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应当受到党纪追究,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某为骗取干部身份和获得提拔任用,从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全面进行造假包装,严重违反了干部人事档案纪律,应当受到党纪严惩。有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干部档案管理审核把关不严,给赵某某档案造假一路开绿灯,也应当受到严肃问责。(摘自《换届纪律手册》)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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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廉洁吉林

编辑:李明睿

校对:周稚淳 李佳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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