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纪律“十个严禁”之九 严禁弄虚作假
9.严禁弄虚作假
本案是一个干部档案造假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所谓的干部档案造假,是指篡改、伪造干部个人档案资料。比如,改动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改动奖惩情况等,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纪行为具有相当的主观恶意,往往是为了谋取行政事业编制,或在上学、就业、工作调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退休年龄等方面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从而对个人身份、学历、年龄、工作经历、奖罚情况等作出虚假证明。突破诚信底线进行档案造假,谋取的尽管是一己私利,损害的却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危害不容小觑。首先,是对其他诚实守信者的不公平;其次,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甚至败坏社会风气;再次,造假频发会形成错误的导向,让人感觉“老实人吃亏,造假者占便宜”,从而又影响到其他人也造假。这一顽疾充分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的诚信缺失,党的纪律观念淡薄,对党的忠诚度低下等问题。更为深层次的是,暴露出党员干部档案管理及相关制度的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档案必须符合前后逻辑。因此,档案造假并不是简单的某一环节的造假,而是一项系统工程,造假者工作过的单位和涉及档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全部打通。这些行为欺骗了组织,影响了党组织对个人真实情况的了解和判断,扰乱了正常的选人用人机制,助长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应当受到党纪追究,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某为骗取干部身份和获得提拔任用,从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全面进行造假包装,严重违反了干部人事档案纪律,应当受到党纪严惩。有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干部档案管理审核把关不严,给赵某某档案造假一路开绿灯,也应当受到严肃问责。(摘自《换届纪律手册》)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大学生通讯社出品
来源:廉洁吉林
编辑:李明睿
校对:周稚淳 李佳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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