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的公示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
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组织名称: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会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会章程》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全体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全校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发挥着服务全校同学成长成才的功能。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接受来自其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组织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 组织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规范学生干部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六)密切保持与各兄弟高校学生会的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切实增强我校学生会的综合实力和影响力;
(七)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生会决议,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并接受上级学生会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凡具有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专科生,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有权享受学生会组织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四)有权要求学生会组织支持和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要求。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和安排,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维护本会的荣誉;
(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四)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
第九条 学代会召开周期为一年,在特殊情况下,由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议且得到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报学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第十条 在召开学代会之前,应成立学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校级层面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学代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 1%,具体比例视当年情况而定,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 60%。
第十一条 学代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就上届学生会所作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三)就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四)参与讨论本届学生会工作方针的权利。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生代表大会,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
(三)按照组织意图参与到学生代表大会工作中;
(四)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表决除章程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节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八条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行使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全体会员负责,任期与学代会对应。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实行合议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四)领导各学院委员会;
(五)召集学代会,必要时召集临时学代会;
(六)决定学生会组织的重大事项;
(七)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委员会有权罢免、改选和补选委员。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主席团
第十九条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简称“主席团”)是我校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应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环节为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学院推荐、校团委审议、学工部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备案。校学生会主席团设4名,主席团成员任职期满由校学生会、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颁发任职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团对外代表我校学生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并实施学生会工作规划,制定和修订学生会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制度和财务制度及其他制度,并监督施行;
(三)提名学生会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校学生会执行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校院学生会主席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聘请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节 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下设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原则上含办公室、学习部、外宣部、组织部、创业就业部、学生权益部6个部门,视实际情况增减。各职能部门原则上设正部长1名、副部长1名(视实际情况可增设1名),以项目化的方式招募志愿者参与学生会工作。学生会干部任职期满由校学生会、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颁发任职证书。
第二十五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通过公开竞聘方式产生,由主席团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与主席团对应。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领导学院学生会对应部门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学生会为本会的院级组织,任期一年,组织机构由各学院自行设置,学院学生会应自觉接受各学院党委的领导和校学生会、各学院团委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上级学生会组织对应,参照本章程由各学院学生会组织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应执行本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开展本学院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会应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本会报告工作,并及时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本会的考核。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一条 班委会为本会的班级组织,由本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学院党政和上级学生会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党政和上级学生会组织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二条 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本会的宗旨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根据本班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应按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的标准,面向广大同学选拔干部,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生会干部必须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履行本章程所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政治面貌应至少为共青团员,中共党员(预备党员)优先;
(三)理想信念坚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具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四)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
(五)作风严实,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按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六)作风民主,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七)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八)有开拓创新意识,工作上善于思考、有独到见解,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和施政纲领,有宏观上驾驭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干部,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章 学生会的纪律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的纪律是学生会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学生会团结、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学生会干部必须自觉接受学生会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对违反纪律的干部,应当本着“教育为本、警示为辅”的原则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的纪律处分有四种:警告、严重警告、劝其辞职、撤销职务并予以解聘。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干部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学生会主席团会议的讨论研究并提请委员会表决。处分决议要实事求是,并要认真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若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校学生会主席团或校团委提出申诉。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取闹的人,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九条 校团委有权对各级学生会作出的错误处分决议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在全校学生会组织内具有最高效力,本会内的任何组织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
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
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
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一)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第三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选办法:
一、选举程序
1.酝酿人选。各学院要按照《关于召开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的通知》相关要求,按照多于应选代表名额20%的要求(名额分配见附件1),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
2.代表选举。各学院将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在本单位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报同级党委(党总支)、校学生会同意后,筹备召开会议,通过差额选举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出席学代会的预备代表。选举代表时,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
3.结果报送。代表选举结果经同级党委(党总支)审核后,填报预备代表人选登记表(附件2)、预备代表人选名单汇总表(附件3)、预备代表构成汇总表(附件4),报学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二、选举时间
1.2021年12月3日—12月7日,各学院学生会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同级党委(党总支)和校学生会。
2.2021年12月8日—12月9日,各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召开会议选举代表,并将选举结果报学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三、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代表应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具有良好的作风品行。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广大学生,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作风和形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
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优良。在学习、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能认真、自觉地执行大会的决议,积极履行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四、选举工作要求
代表的选举工作要在各学院学生会认真学习贯彻关于代表选举工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广泛宣传,层层发动,精心组织。各学院学生会要严格按照代表资格要求,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的工作办法,保证学代会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确保大会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件:
1.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第三届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代表人选登记表
2.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第三届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代表人选名单汇总表
3.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第三届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代表人选构成汇总表
六
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时间:2021年11月1日
地点:知远楼201报告厅
代表数量:150名代表。在150名代表中,中共党员(包括预备党员)26名,占代表总人数的17.42%;共青团员124名,占代表总人数的95.20%;少数民族代表 18名,占代表总人数的12.61%;女代表60名,占代表总数的40.54%;非校、院(系)学生会成员111名,占代表总人数的74.17%。
主要议程:
1.听取学校党委领导、省学联代表讲话
2.听取并审查《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第三届校学生会工作报告(草案) 》
3.审议《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校学生会章程(草案)》
4.听取《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第三届学生代表大会提案报告(草案) 》
5.选举产生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第三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
6.选举产生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第十八届校学生会主席团
宣传报道链接:http://dwz.tax/7CgX
现场照片:
七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第三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条件及办法:
第一条: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第三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天。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院(系)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二条: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中国(含港澳台)学生;(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第三条:大会筹备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四条:代表的权利是:(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五条:代表的义务是:(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六条: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和程序是:(一) 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二) 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三)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院(系)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七条: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八条:代表按照所属院(系)等原则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负责人。代表团讨论大会筹备工作组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各类准备事项,传达并学习会议的相关精神。
八
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湖北省学联秘书处邮箱hbsxlwx@126.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反映。
★
编辑//学生会 徐安琪
审核// 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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