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改革情况
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二、《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按照《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9] 9号)和《关于落实共青团和学联对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指导管理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中青联发[2020] 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校学生会改革,支持和引导学生会更好地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切实推进学生会工作更好的服务和代表广大师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责
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学生会必须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要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二)组织机构
1.学生会遵循健全组织、完善功能、发挥作用、精简高效和符合学生组织特点的原则校、系学生会均采取“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学生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2.学生会坚持精简原则
(1)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45人左右。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
(2)校学生会设工作部门6个:秘书处、学习部、文体部、生活劳动部、学生权益部、社团管理部。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7人。
(3)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工作部门设置与校学生会保持一致。
(4)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部门工作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5)校团委、系团总支要加强学生志愿者的培训,学生会确需主办重大工作或活动时,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3.系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指导;加强校学生会与系学生会的工作联动,系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4.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的工作,善于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三)遴选条件与程序
1.遴选条件
(1)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2)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无处分,综合素质考核为优秀等级。
(3)学生会工作人员每届任期为一年。校学生会换届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十月。系学生会换届时间为校学生会换届后一个月。
(4)系学生会工作人员选拔的基本条件必须同校学生会遴选条件同等。
(5)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全日制在校学生,毕业年级学生不参加选拔。
2.候选人推荐
(1)各系团总支组织指导本系各班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在符合基本条件的优秀班干部中择优推荐1名作为候选人。
(2)各系团总支组织本系学生会,在符合基本条件的系学生干部中择优推荐候选人。
(3)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3.候选人遴选程序
(1)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系团组织推荐,经系党组织同意,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2)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系团组织推荐,各系团总支对候选人资格初审,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处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已是校学生会的工作人员由学生工作处和校团委直接资格审核确定。
(3)初定名单:面向全校进行候选人名单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根据候选人公示情况确定参加综合考评名单。
(4)综合考评:笔试总分100分,占总成绩60%。面试(竞职演讲+答辩)总分100分,占总成绩40%。面试评委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各系团总支及学生代表担任。
4.规范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后,规范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1)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大会代表名额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2)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3)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
(4)系学生会遴选程序均参照校学生会的遴选程序。系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系团总支审核、考评,由系党总支确定。
5.入围名单及建议名单
(1)团委对候选人综合考评分数进行汇总排名,按照拟设置工作人员职数10%差额划定入围名单。
(2)学生工作处、团委根据入围候选人笔试和面试成绩排名、专业特长、个人特点、学生工作、谈心谈话等综合情况,拟定学生会各部门成员职务建议名单。
(3)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向学校党委提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各部门成员职务建议名单,学校党委予以审定。
(4)面向全校公示党委审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形成确定名单,并正式组成新一届学生会。遴选过程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成员述职评议
1.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2.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3.学生会成员学期考核程序
(1)学生会成员根据自身学期工作总体情况进行优秀、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自我评价。
(2)校学生会成员内部互评。
(3)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综合学生会成员述职情况、各项评定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综合考评。
4.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学期考核参照校学生会工作人员评议程序由各系自主进行。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及班级学生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由各系先进行汇总审核,经系团总支书记、系党总支书记分别签字后,统一交由校团委审定后方可实施加分。班级学生工作人员考核方法,由各系指导各班进行。
(五)加强团委的具体指导
学生会接受学校团委和上级学联的双重指导。学校团委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重大事项,坚决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要求。明确1名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1.指导学生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聚焦服务同学的职能,发挥好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建立学生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述职评议制度,防止学生会出现脱离同学的功利化、庸俗化等倾向。
3.指导学生会深化改革,优化组织架构和规模,完善组织运行机制,健全校、各系、各班体系,按期规范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普遍在学生会工作机构建立团组织,发挥团的主导作用;完善学生会重大活动的事前审核和事后评估机制;指导学生会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完善重要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审核学生会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情况。
4.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扬表彰;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及时了解情况、指导处置。
5.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请示报告有关情况。
(六)坚持从严治会
1.学生会要落实《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践行学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
2.学生会要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
3.学生会要面向大多数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活动内容要积极向上。
4.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5.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学校团委将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七)责任追究
建立从严指导管理学生会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学联组织可以根据问题性质和具体情节,对校学生会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校学生会可以根据问题性质和具体情节,对系学生会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对学生会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建议改组。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建议相关党组织对其予以改组。
2.对学生会日常工作机构干部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应当建议或会同相关党总支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建议组织处理。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建议相关党组织对其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团内纪律处分的,可采取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内纪律处分;涉嫌违犯党纪的,应当建议相关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
(八)退出机制
1.学生会工作人员在任期满后,经同级团、学组织正式宣布,方为卸任。卸任后的学生工作人员不再享受和承担干部职务的相关待遇和义务。
3.学生会工作人员自动退出组织,须提前半个月向同级团、学组织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3.学生会工作人员受到撤销职务:处理,自动退出组织。
(九)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组织。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大学生记者团
资料来源||校团委
编辑||雷友华
责任编辑||石光雄
终审||许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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