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诚信考风,做诚信学子!
而选择违规作弊的后果是什么
它带来的不仅仅是成绩记为无效
相信同学们看了下面的内容
一定会明白的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节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确各类考试作弊行为定罪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九类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节选)
(一)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网络传递或散播试题、答案等考试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留校查看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的;
(三)由他人代考或替人参加考试以及组织作弊的;
(四)在考试前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试卷或试题;
(五)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或作弊行为。
希望各位同学在即将到来的考试季中,都能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考试,拒绝作弊。愿同学们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编辑 | 崔荣凤
素材来源 | 教务处
责编 | 闫克信 李 娜
投稿 | xcc@huay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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