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倡议 | 砥青春之志 担抗疫之责---《疫情防控倡议书》

大学 作者:文山学院 2021-12-29 18:55:41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临近岁末,寒假在即,近期部分地区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压力加大,面对疫情的新挑战,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守护我校师生安全、维护校园和谐,共青团文山学院委员会向我校全体师生发出以下倡议:



一、要在疫情防控中提高政治站位

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全校团员青年要坚决维护大局、服从大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挺身而出,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艰巨性与复杂性,认识到云南是我国疫情防控的重点地区,高校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阵地,青年学子是疫情防控的重要力量。全校团员青年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要在疫情防控中注重自身安全

全校团员青年要坚决落实防疫要求,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出校,每日坚持健康打卡,落实个人健康监测;做好日常防护。对不按照防控要求漏报瞒报、不假外出、翻墙外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养成勤洗手、常锻炼、多开窗通风等良好生活习惯;对生产生活用品坚持经常清洁消毒,坚持科学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社交距离;碰触公共物品后,要做好清洁消毒。返乡前与各当地政府及时联系报备行程;返乡途中做好个人疫情防控措施,全程佩戴口罩,及时洗手;返乡后尽量减少出行计划,带头引导家人朋友不走亲访友,不参加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减少到密闭性空间活动;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有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地区。如有发烧、咳嗽、呕吐、乏力等不适症状,要做到第一时间上报学校和当地政府并做好自我隔离、安全就诊,主动告知旅居史、接触史,如实申报个人行程信息、主动配合查验、流调排查和管理等疫情防控工作。



三、要在疫情防控中科学应对

全校团员青年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从官方渠道及时了解疫情防控实时动态;掌握正确的疫情防控知识;用科学和理性的态度认识疫情、做好疫情防控;科学传播防护知识,引导全校师生提高安全意识,落实防护措施;增强信息辨别力,积极传递正能量,坚定抗击疫情的信心和决心。



四、要在疫情防控中彰显青春担当

疫情防控,志愿同行,全校团员青年要积极响应党组织号召,做到听指挥、不添乱,在保证自身健康安全的情况下,坚决服从学校党委、行政和当地党委、政府统一安排,依法、科学、有序地参与体温检测、核酸检测、疫苗接种、关键场所联防联控、社区群防群治、心理疏导等志愿服务。全校团员青年要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带头发扬好团员青年的先锋作用,让团旗在疫情防控一线高高飘扬。



老师们,同学们,疫情还未结束,抗疫仍在继续。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砥青春之志、担抗疫之责,以实际行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展现文院青年的青春力量。让我们在党中央、各级党委和学校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万众一心、携手抗疫、砥砺攻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奉献自己的青春力量。

 
 

                     共青团文山学院委员会

                     文山学院学生会

                     2021年12月28日


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为帮助师生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编制了以下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01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2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3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4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05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6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7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8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9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3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4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15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

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来源:西安市卫生健康委

共青团文山学院委员会 I编辑:吴阳 I审核:刘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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