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育系列第三十六期:十部委《意见》

大学 作者:首钢工学院 2022-01-05 2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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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

等十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





同学们,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工信部 、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等10部门联合制订办法《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施行。


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一旦失管失控流入非法途径、被人利用于非法目的,将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形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必须实行严格的管制和管理措施。


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持有、使用、储存、运输等规定了严格的管制和管理措施,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相应调整。实践中,一些涉枪支、弹药、爆炸物违法活动和非法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时有发生,典型的如谎报匿报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运输等活动,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此类行为,行政执法难度大,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刑事处罚范围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程序机制。


为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严禁未经批准和许可擅自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


洪律师曾经办理过一起涉枪案件,罪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当事人是军事发烧友,在网上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而被警方查获。很多人对于涉嫌“枪支”犯罪存在两个误区,一是认为只有军用制式枪支才属于“枪支”,以气体动力的“仿真气枪”不属于“枪支”;二是认为未用于实施违法行为仅是欣赏收藏则不构成犯罪。洪律师明确告诉大家,这种观点和认知大错特错。我国对于“枪支”的管理非常非常严格,根据规定动能超过1.8焦耳即属于“枪支”;只要持有枪支,无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案例1:刘某于2014年以娱乐为目的,通过网购从台湾卖家购买24把气体动力“仿真枪”被警方抓获,经鉴定其中20把“仿真枪”的动能超过1.8焦耳,构成“枪支”。2015年福建泉州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后经上诉,再审等诸多程序,2018年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73个月。


案例2:2016年,天津老太赵某经营气枪射击游乐项目,涉案气枪9支,经鉴定其中6支动能超过1.8焦耳。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决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洪律师希望同学们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国家政策,远离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危险物品,远离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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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洪律师

排版 | 苏慧茹

审核 | 赵轩艺 张佑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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