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
依法防控是战胜疫情的有力保障。我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为有力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仍有极个别人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措施,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进行打击处理,现将近期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期间,周口市扶沟县某医院副院长郭某东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接诊发热病人后,应闭环转诊至设置有发热门诊的定点机构进行治疗的疫情防控规定,明知方某仙系发热病人,仍对其实施诊疗,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11月10日,扶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郭某东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2022年1月5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2021年11月6日,周口市扶沟县居民万某明违反扶沟县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管控区严禁聚集的规定,召集多人到自己家中聚餐,造成其中2人感染新冠肺炎。12月6日,扶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万某明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3.2021年12月21日,周口市川汇区某酒店违反周口市疫情防控措施,未对入住酒店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扫码登记。周口市公安局川汇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该酒店责任人梁某艾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处罚。4.2021年12月22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区经商的周口市沈丘县居民谢某欢、李某丽、王某军、李某丹4人返乡后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沈丘县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12月18日21时许,谢某欢等4人在陕西省西安市已进行核酸采样结果待出的情况下,未执行西安市疫情防控措施于当日22时许驾车离开西安,12月19日6时许回到沈丘。谢某欢等四人返乡后又不落实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关于外省返乡人员确需返乡要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属行政村(社区)报备和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且在流调人员调查时隐瞒相关情况,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沈丘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谢某欢等4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5.2021年12月24日,信阳市平桥区居民周某将其同学张某核酸检测报告伪造成阳性后发送给张某,并怂恿其“报警自首”,张某报警后造成张某乘坐的火车中止运行,多名乘客滞留信阳火车站。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周某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6.2021年12月29日,新乡市获嘉县居民马某建、山东高青县居民胡某亮在三门峡市灵宝西高速路口卡点,拒不停车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登记,强行闯卡。灵宝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马某建、胡某亮以阻碍执行职务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7.2021年12月30日23时许,濮阳市华龙区居民赵某将署名“道上的兄弟”的一封信塞进濮阳市华龙区一羊肉汤馆店内,以“如不交付50万现金店内将出现发热者或密接者”相威胁,敲诈店主。2022年1月1日,河南省公安厅中原油田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赵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8.2021年12月31日,信阳市平桥区居民郑某鸿醉酒乘坐公交车,拒不按照信阳市疫情防控规定出示健康码,公交车司机对其劝阻未果后报警。处警民警现场处置过程中,郑某鸿又辱骂处警民警,并用拳头击打民警胸部。12月31日,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郑某鸿以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9.2022年1月4日23时许,许昌市公安局建安分局陈曹派出所民警在建安区陈曹乡某村处警过程中,对扰乱防疫卡点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孙某乾进行口头传唤,孙某乾拒不服从,并撕扯处警民警,踢踹辅警。1月5日,许昌市公安局建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孙某乾以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10. 2022年1月6日,周口市太康县某大药房负责人王某营违反太康县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暂停退热药销售的通告要求,向顾客销售退热药品。太康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王某营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11.2022年1月7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办事处富田社区某小区核酸采样点,犯罪嫌疑人莫某根不戴口罩并在核酸采样点抽烟。工作人员上前劝说制止时,莫某根辱骂并推搡工作人员,与莫某根同行的犯罪嫌疑人温某楠用拳头击打工作人员头部,又咬伤工作人员左手。鉴于莫某根、温某楠二人以暴力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二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警方提示:近期,我省多地出现本土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事关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共安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拒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内容来源 | 河南省教育厅
审核丨吕 品
编审丨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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