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 宇 | 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面向
贾 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摘 要
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方面。网络空间治理具有物理限制虚化、自我意识强化和创新发展深化等显著特点,由此形成技术为基、法治为本、共治为要的“多元”治理逻辑。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着网络空间新秩序、新权利和新技术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应当遵循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的治理逻辑,立足职能布局,恪守检察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四项方法要旨,以网络空间平安维稳、数字产业发展促进、数字检察整体提升三项体系化工程建设为抓手,在新发展阶段为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以增强自我脑力为表征的信息革命,带动了生产力的又一次质的飞跃,使人类社会从传统的物理空间不断扩张至网络空间,并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比独特却又相似的虚拟世界。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强国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求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年-2025年)》对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单列专章并提出,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网络空间的具体实践,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方面。
在网络空间治理制度体系特别是法治体系尚未成熟定型的当下,司法的包容性、灵动性、示范性可以充分发挥弥补立法滞后、促进职能深化、借力数字转型等多维治理效用,为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治理主体带来更多发展机遇与使命挑战。如何遵循网络空间治理逻辑,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其中的职能担当,继而推动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课题。
一、面向未来的治理逻辑: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
网络空间借助信息技术的升级跃迁,使之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个性差异愈发明显,价值与风险相伴而生的实践定律也得以广泛而又充分地彰显印证。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却仍是一种客观存在,无论它怎样变幻,均未真正超越“社会与人”的本质论断,最终依旧体现为“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这些“异”与“同”的基本判断正是社会治理规则延伸覆盖与转型变革的首要前提。据此,网络空间治理不单纯意味着传统治理模式的场域转换与手段复制,而是应当具备前瞻视角和技术思维,不断巩固完善行之有效、张弛有度、收放裕如的治理方式,探索生成契合网络空间客观发展规律的现代化治理逻辑。
(一)网络空间对传统治理模式的变革影响
网络空间发展既具有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的普遍性,又蕴含自身发展的特殊性。从风险社会角度看,网络空间治理一方面面临着由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而导致的多样化诉求与高度复杂化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面对网络技术的升级迭代而引发深刻变革后的治理空白与不确定性。实践中,网络空间治理目前存在的问题短板至少有三:第一,过于聚焦网络行为,忽视网络架构技术设置的结构风险,呈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碎片化的被动治理局面;第二,过于强调监管控制,忽略网络空间自我免疫调节,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治理怪圈;第三,过于依赖传统治理模式,忽视线上线下行为性质与行为后果差异,出现排斥、缺位、失灵等“不良反应”的治理症状,等等。这些基于网络空间特质的风险与挑战,不断冲击和改变着社会一般认知及管理的组织方式,长期以来建立在传统物理空间的行为规制体系很难有效适用。
1.物理限制虚化:行为自由冲击。借助于网络基础设备与科技手段,人类能够有效地将各类物理行为转化为数字化表达,并以此为载体实现信息广域传播、实时共享。网络空间打破了自然地理限制,使人类在物理时空的社会身份、生活方式多重约束被不断弱化,呈现出虚拟性、远程性和行为自由化等特征。同时,海量数据的交互传输也带来了诸多潜在风险,通过网络渗透危害政治安全、扰乱破坏经济秩序、侵蚀污染文化传统、威胁损害人身财产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频率、类别、范围大有扩张、失序之势,如网络跨国跨域犯罪兴起、网络犯罪公司化和产业链化突出、犯罪迭代更新迅猛等。
2.自我意识强化:治理权力分散。网络信息时代,国家的绝对治理地位遭受到权力去中心化、分散化、扁平化的结构影响,政府、企业、网民等主体之间不再是传统物理空间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基于共同利益、目标的“伙伴关系”,须以平台思维重新审视治理角色,实现功能再造。一方面,网络空间治理实质上是信息技术的治理。从技术层面分析,企业、其他组织、个人同样掌握着部分治理权限,可通过制定技术操作标准、参与系统设计运维等手段规范填充“自治”空间,聚焦应对后台程序的规则霸权、数据垄断等治理异化问题。另一方面,网络时代的匿名性极易唤醒社会成员的自我意识。网络空间的匿名化、虚拟化使众多网络参与主体轻易摆脱传统社会角色、地位与责任的束缚,敢于并乐于表达自我观点、寻求认同。社会成员意见汇聚形成的“草根”治理群力,可能直接影响或改变政府决策及公权力的治理走向。网络空间“自下而上”的逆向治理模式,推动了传统治理层级压缩与环节精简,有力促进公权力治理模式的升级优化,但也为失德失范行为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与可能。
3.创新发展深化:治理边界模糊。网络空间是研发主体、创新主体和产业主体的聚集地,数以亿计的消费群体和用户体验、海量的数据资源、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等要素资源持续为网络创新成果提供不竭动能,社会生产、商业流通、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也由此朝向跨域相连、虚实交融、智能便捷的全新发展阶段进阶。在网络技术自主创新创造的洪流中,时常涌现少数科技型不法行为,有的身披“网络技术外衣”行违法犯罪之实,也有一些触碰规则边界的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行为等。这不仅要求具备穿透网络技术的表象、准确把握行为本质的决断能力,还要在规范与创新之间寻求良性动态的平衡点,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网络新兴事物,探索前瞻预判、灵活应对、审慎处置等综合“治网之道”。
(二)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的治理逻辑
面对数字化时代涌现出的网络纠纷、网络犯罪、虚拟社区、数据霸权等诸多风险挑战,集权主义、行为主义、国家主权等现实社会的传统模式日渐式微,网络空间治理势必要顺应技术发展的要求。由此,应当在站稳国家主导立场的基础上,充分审视新的社会关系和治理规则,推进治理制度的完善重构、治理机制的优化运行、治理效能的蝶变提升,实现由“一元”权威治理向“多元”互动治理的逻辑转变。
1.技术为基。互联网是借助网信技术、基于网信硬件设施搭建的物质领域,网络空间的各式活动及其所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均依赖于信息技术。毫无疑问,互联网世界是以技术标准和代码规制建立起来的,技术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可细化为“治技”和“技治”两方面,遵循立足技术、依赖技术、服务技术的基本逻辑。一方面,网络空间治理的对象是技术,旨在规制和引导技术的研发、使用、管理等一系列行为活动。“治技”要求更加关注学习方法、进化算法、数据资源等新领域,严格控制技术不确定、偏离设计应用、非法使用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伦理等诸多风险。另一方面,技术又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载体和手段。“技治”则是通过技术手段把现有社会治理规则转化应用到网络空间,并积极利用网络空间的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优势,推动传统物理空间的治理变革。比如,通过系统对接、数据共享、功能集成和规范化标准化,解决传统物理空间审批、赔偿、惩处等地域、部门与层级障碍,推动政务管理向政务服务转变,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催生出的“一站式服务”“一证通办”“一网通办”是为典型例证。
2.法治为要。技术治理是一种符合主体利益的活动,其内在的自我偏好、尊崇效率、权力分散等特性决定了需要依靠其他要素予以引导规范。在利益多元的网络社会中,法治是其健康有序运行目标实现的最大保险系数。网络空间治理的现代化蕴含着依法治理与技术治理的协调统一。首先,技术的法治化。将法治“代码”内化为网络空间基础构造、操作规程,促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数字转化与表达,引领网络空间发展方向,矫正技术治理的偏差,建立健全网络空间的“法秩序”,确保网络空间公平有序地健康运行。其次,法治的技术化。以技术变革为牵引,全面提升法治领域信息动态感知、数据精准分析、业务智能辅助、网络安全可控等方面的科技应用化水平,以促进实现网络空间的法治现代化。
3.共治为本。网络发端于互联,兴盛于互动,以成果共享、责任共担为基本取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信息技术的创新性、依赖性及脆弱性决定了网络空间治理须以共享共治为旨归,“共治”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显著标识和基本方式,应从三个层面予以把握:第一,系统治理。网络空间“是整体的而不是割裂的”,治理对象绝非某一单元或领域,而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不确定与确定相结合的复杂巨系统社会,比如网络安全对国家安全牵一发而动全身,同国内国外、线上线下等多领域安全关联密切。第二,开放治理。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变化带来网络空间风险挑战的不断积聚、裂变,仅凭“一己之力”是难以应对的,更不可能达至“一劳永逸”的治理状态,必然要走开放式治理道路,增进交流合作,深化跨层级、跨领域、跨学科的应用集成,树立动态、综合的治理观。第三,渐进治理。“网络安全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牢牢把握网络空间治理的“时”与“势”,搭建完善自治、德治、法治等治理手段相融合、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坚持比例原则,培育网络社会素养,提升数字经济发展韧性和互联网自我净化能力,避免网络空间治理步入“管理主义”“重刑主义”等误区。
二、机遇与挑战: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对检察履职的时代命题
网络空间使成文法的滞后性、有限性与模糊性等短板被进一步放大,一旦新事物发展逾越现行法律规则框架,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网络社会的失序危机。同时,网络空间事物发展演变的高速率大大降低了“过去规则”的前瞻储备与保质期限,然而网络立法又需要实践的长期观测与全要素的审慎衡量,致使立法活动始终无法与网络社会发展同步,迫切需要增强法治的活性张力,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由此,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对依法治网提出了更高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是法律设定对司法案件办理可以主动进行司法监督的专门机关,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领域,贯穿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藉由“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之权能,检察机关不仅拥有维护个案公平正义的司法职责,还因公共利益代表、国家追诉、法律监督等独特职能优势,肩负着驱动网络社会规范创新的神圣使命。同样,网络空间发展对检察机关的履职影响是全方位深层次多领域的,在多重司法改革叠加作用下,检察权能也发生着深刻的变革。正确处理网络空间中的检察职能“变与不变”,当前亟需破题回应的任务目标至少有三:
(一)如何构建和维护网络空间新秩序
网络空间新秩序在于合理分配创新发展效益与责任,最大限度控制科技风险和损害,防范意外后果、变革成本、次生影响或蓄意滥用新技术等问题。由于网络介质的特殊存在,无论是原先违反现实空间秩序行为的线上移转,还是新兴事物的线上滋生,都对以往的行为规制体系,尤其是传统的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司法规则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犯罪形态超越传统犯罪范畴,显露出传统犯罪与新型犯罪的掺杂、演变等诸多迹象,使发生在网络空间的犯罪类型纷繁复杂,愈发难以捉摸和评判,例如网络爬虫、网络刷单、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网络谣言、滥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多个热点领域的刑法规制问题等。这也由此催生刑法教义学在立法面前的重新检视,推动义务犯、刑法保护前置化、帮助行为正犯化等理论的建构与完善。立法离不开司法的支撑与推动。在网络空间治理中,检察机关的职责在于保持既有法律关系与状态的安定性,保障现行法律在网络空间的正确实施。表面看仅是司法适用的问题,本质上却关乎网络社会新秩序的形成。特别是在以无序为原状态的新领域,又因检察机关职权的国家追诉属性,任意一项司法活动的地位和作用可能都不亚于一场立法活动,极具规范和宣示效力。很显然,动用司法治理手段,发挥个案示范功效,既能及时有效地重申或树立规则向标,又可避免“冲动立法”带来的历史局限,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现实社会的“法秩序”因场景转化而产生的不适或损耗,成为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优选手段。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不再单纯是现行法的执行者,更需要从“形势政策”“数字代码”“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中,正确领会与把握“新发展阶段需要和维护什么样的网络空间秩序”这一宏观命题。唯有如此,检察机关才能客观公正地追诉犯罪、保护无辜,积极引领网络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
(二)如何界定和保护网络空间新权利
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时代的到来,人权形态正经历着深刻的数字化重塑。从自然人到“信息人”,既有的“三代”人权发展格局被逐渐打破,以“数字人权”为代表的“第四代人权”应运而生。与现实社会相比,在算法应用的强大加持下,个人信息泄露、黑箱“暗算”、信息“茧房”、“监控社会”、深度伪造等算法侵害或权利蚕食现象在商业、公共服务等诸多领域比较普遍,网络空间的个人权利地位更加趋于弱势。我国立法显然对此早已洞悉,并作出了一定回应:《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并修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安全法》较为系统地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确立个人信息的收集原则、网络运营者的相关义务;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第六章设定多项条款,细化并强化了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比如,引入“私人生活安宁”的概念,禁止行为人实施发送垃圾短信、邮件等行为,区分私密信息和个人信息,采用具体列举和兜底方式概括侵害隐私权行为。又如,采用可识别性标准,扩张个人信息的内涵,构建权利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确立有关个人信息共享规则等。
新型“数字人权”兼具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还涉及网络空间主权、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效益。在它的背后,是指向巨大增益潜能的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力、国家权力之间的激烈博弈。这种汇聚于个人之上的权益集合性与多维性,自然会引发个人权利保护时的界分与衡量。检察机关既维护网络时代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贯彻国家总体安全观,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和保护网络空间新权利,处理好权利束状形态下的各方利益冲突与平衡,特别是网络空间内的公共利益与公益诉权,都将是检察机关在监督办案中重点关注和考量的要素之一。比如“杭州一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检察机关认为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此时该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还经网络社会这一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为此,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诉转为公诉”,加大违法犯罪成本,降低公民维权成本。该案的办理引发了“诽谤罪的提起公诉条件”“自诉与公诉程序衔接”等问题的广泛关注与思考,为检察机关敏锐察觉网络空间蕴含的公共利益和法律价值、积极响应民法典时代网络人格权保护带来了深刻的履职启示。
(三)如何认识和利用网络空间新技术
从数字化到智能化再到智慧化,网络空间技术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治理工具,而是应对信息革命、撬动人类向智慧社会进行总体性迁移、全面性转型、系统性重塑的重要支点。以政府的数字化转型、整体化的治理实践和精准、高效的需求回应为关键要素的“整体智治”现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显著标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大数据+网格化”支撑的“联群防控”“一图一码一指数”为主要内容的“精密智控”以及“城市大脑”数字治理等平台的出色表现,更加坚定了追求“整体智治”的决心和毅力。“整体智治”是利用系统思维构建全域治理的新形态,着力解决现实社会信息不对称和能力局限两大短板,倡导对网络空间技术的广泛应用、功能集成与深度交融。“整体智治”首要强调的是系统整体性,努力使行政、司法等治理主体以“整体形态”外部呈现、有序运作,同时还积极将公权力以外的潜在治理主体纳入该体系之中,注重统筹协调、共建共治、均衡发展。其次是技术智慧性,推动传统治理与网络空间技术的渗透融合,强化需求导向,提高电子化、数字化等治理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实现支撑多元治理目标的精准高效回应。在“整体智治”大背景下,积极拥抱网络空间新技术,是检察机关深化法律监督、补足自身短板的难得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发展困惑”。
第一,如何认识司法数据,正确开发和利用其内在的价值潜能。让司法“迁就”信息技术,还是让信息技术服务于司法?实践中,设计初衷往往选择后者,但研发成果最终却倾向于前者。这是由于系统建构通常将司法数据理解为通用大数据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平移应用,导致仅嵌入了数据的通用理论,尚未形成系统的司法数据认识论、方法论。有观点认为,司法数据除具备海量性、高速性、多样性和价值性的一般特征外,还兼具适配性、正确性和易变性的领域特征。司法数据究竟有无特殊性?是否存在检察属性?怎样有效利用司法数据?这些问题是检察机关如何认识和利用数据、构建符合自身职能运行规律的系统体系的基础问题,值得优先关注。
第二,如何实现“智慧检务”向“智慧检察”,乃至“数字检察”的转型升级,避免数字化改革走向“虚化”和“神化”的两个极端。准确把握人工智能等科技运用的可能及其限度,高度警惕片面追求简化裁量过程和盲目崇信算法正确,从而忽视司法活动的复杂性、正义判断的实质性和检察裁量的人本性的一般性司法规律,陷入司法新机械主义泥潭。
第三,如何使检察机关从传统的被动监督转化为能动监督,智慧赋能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广阔,监督手段多样,监督内容丰富。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无论从量上还是质上都相对不足,趋向滞后,并由此派生形成“三个不平衡”。其中,司法理念、履职条件、环节封闭等因素是制约检察权高质量发展的主因。智慧司法、电子政务等技术工程的建设推进,既能疏通因理念、条件和环节而导致的司法数据封闭、堵塞,又能使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短板实现“变道超车”,为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加强检务管理、评价检察业务质量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同时,怎样正确区分“工作数据”和“内部数据”,打破政法机关“信息孤岛”,确保政法数据全面、真实、有效地流通;如何制定科学有效的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业绩考评机制等,均已成为检察机关实施数字化法律监督的难点和堵点。
三、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方法要旨
网络空间治理是一个持续探索、深化的系统性工程,检察机关职能内涵与外延也在参与网络治理中不断被丰富与发展。面对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的机遇与挑战,检察机关应当围绕维护网络秩序、守护数字权益和参与“智治”建设三条履职主线,突出网络法治建设的时代性、规律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优势,找准网络空间治理方位,助推深化中国特色治网之道。
(一)坚持人民立场
以数字构筑形成的虚拟网络空间之所以呈现出新的社会形态,实质上还是现实人的作用和影响,也决定了以人民为中心,从现实社会到网络空间始终不变的治理立场和导向。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健全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及其实施过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许多网络空间风险矛盾的化解处置,不能单纯归属于技术口径,更多地还涉及政治、法治等深层问题。司法为民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检察机关要牢记党的事业,维护人民利益,切实履行好维护网络空间国家政治安全、大局稳定、公平正义的职责和使命,把人民群众需求期待作为开展涉网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涉网检察工作具体成效的衡量标尺。在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检察机关需不断巩固深化人民属性的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和实践认同。
1.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网络空间法治的期待需求。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线目标,尊重和保障网络空间“第四代人权”,实时关注网络空间社会关切和人民呼声。聚焦发力“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文化”等民生领域的法治保障,善用法治智慧、法治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线上线下合法利益,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法治获得感。
2.依靠人民群众提升检察网络治理能力。充分利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优势拓宽控告申诉、信访举报等多种线索来源渠道,激发人民监督的线上制度活力,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广泛研究吸收网民对检察履职行为的评价意见,引力借力互联网检察专家智库,促进检察履职机制与履职能力的调整优化。同时,深化网络空间法治与自治、德治的融合并进,充分发挥、调动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网民个人的网络空间治理权限和效能,加强检企、检社、检民网络治理合作,促进网络空间社会秩序共建、矛盾风险共治、治理成效的共建共享。
(二)树立系统观念
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和生活形态,社会公平正义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艰难曲折的历程,构成了衡量和评价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的价值尺度。在现代社会,法治与司法发展是公平正义原则的集中体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检察机关必须着眼于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网络社会法治环境,通过探照“技术黑箱”、消除“算法歧视”等矫正行为,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建设。值得注意的是,进入新时代,公共利益的内涵日趋丰富,由传统的人身、财产等物质性利益,发展到包括价值观、安全感、社会秩序在内的非物质性利益。网络空间有着鲜明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等特点。从广义上讲,以公共利益为代表核心的检察职能设置,它的功能在于力图超越个体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纠葛束缚,维护集中反映公共利益共识、吸收整合各方诉求,从而形成并稳固国家、社会、组织及个人利益的有机整体,以保持网络空间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应当树立系统观念,代表网络公共利益,凝聚法治“最大公约数”。
1.更新网络空间法治理念。重视并妥善处理网络空间规范供给不足的结构性失衡、知识结构的代际落差、司法功利主义有所“现身”等现实治理问题,积极推动由扼杀型、被动型治理思维向防控型、前瞻型治理思维转变。充分运用“留白手法”与底线思维的网络法治新方式,既要防止“过宽”,又要防止“过严”,动态地看待立法原意,立足于网络技术的犯罪特征,具体判断和把握司法治理限度。在法律允许的空间范围内,对入罪化、扩张化、功利性的网络犯罪打击面向作出必要的司法调适,进一步为网络空间健康发展“供氧蓄能”,树立可触、可感、可信的法治标尺。
2.完善网络空间法治体系。网络空间治理规范来源不只来自于刑法,它还涉及更为主要的技术治理、行业伦理、行政管理、民商经济法规则等其他软性或硬性方案。围绕“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治理方针,检察机关应积极融入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在内的网络空间法治体系。首先,推动立法。提升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政策研究能力,大胆探索实践,推进数字经济、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领域相关立法,完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顶层设计。其次,规范执法。秉持监督性、程序性、有限性、兜底性和协同性的检察权能特性,促进网络空间行政监管主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有法不执、有法乱执的行政违法行为,深化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再次,公正司法。有力担当诉讼主导责任,加大司法领域的法律监督审查力度,提升协作沟通能力与应急处突能力,保持法治定力,积极探索动态的法治实施路径,切实保障涉网案件公正司法。最后,倡导守法。落实普法责任制,培育良好的法治意识,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推进公众参与制度化,激活其他治理主体和治理体系在网络空间发挥善治作用。
(三)秉持谦抑理念
为合理应对网络社会风险的挑战,刑法立法预防与控制社会风险的意图明显,如《刑法修正案(七)》增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刑法修正案(九)》又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等犯罪化,大有刑法介入的早期化、入罪标准的模糊化、保护范围的扩大化、刑法作用的工具化的“四化”之势。刑事立法的“抓早抓小”意图符合网络空间社会风险的防控机理,但刑事规制并不是社会矛盾风险应对的唯一且最有效的方式手段,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没有就此隐退,反倒更具指导规范意义。网络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已不是简单地制定规则或执行规则,而是要重视并积极培育法治的“灰度”,通过原则、价值和制度的共同引领,表明积极、宽容、共存、自由的治理态度,预留充足的新事物发展“不确定”空间,为技术创新提供更加有利的生长点、增长点。因此,刑事规制需要审慎谦抑地对待网络空间新事物发展,理性选择、分配风险矛盾,减少不必要的刑事干预。有学者指出,在刑事立法层面以刑法修正的形式对犯罪圈进行动态理性扩张和刑罚强度的结构性减弱,在刑事司法层面通过恢复性司法改革进行动态适度限缩,这既可最大化发挥“备而不用”的刑法谦抑之功效,又能实现刑法保障之立法使命。网络空间社会问题治理大都存在各类治理方式复合杂糅的现实境况,检察机关在适用法律方面尤要慎之又慎,严格遵循不放纵犯罪、不伤及无辜、罪责刑相适应的“三位一体”司法办案要求,深入践行谦抑审慎的追诉理念,将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刑法原则精神贯彻监督办案始终。
1.坚持刑事规制后置。牢固树立网络安全风险底线,严守网络犯罪的司法打击边界,严格区分网络行为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审慎动用司法权介入网络空间自治,防止出现机械司法、“长臂管辖”等过度干预、治理错位的情形。
2.强化法律监督审查。在法律规定与业态发展趋势、社会承受力之间寻求最优治理平衡点,依法宽容对待网络空间新发展业态:一方面,加强法律监督制衡控权,约束公安司法机关的不当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等。另一方面,加强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与排除,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不起诉职能等实现涉网刑事案件的分流、过滤。
3.保持司法适度活性。法律是相对封闭的,但个案却始终是开放的。依法适用法律不仅需要立足法治意识,也需要回到适法的原点,充分考虑案件的基本情况,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分析研判,有效调和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各类矛盾关系,使之趋于科学化,抵消成文法的局限因素。充分发挥司法政策、检察指导案例在司法中实现政治与法律的联通、引导司法服务“当前形势下”的“中心任务”、督促司法听取和回应民意、弥补法律的缺陷和不足等功能,不断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对网络空间治理的倍增效用。
(四)增进司法能动
1.推动网络空间诉源治理。网络空间诉源治理,意指网络空间内诉讼的源头治理,即通过多种治理措施、方式和方法,实质性地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调和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着力降低诉讼案件基数,最大限度消减社会对立,增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树立“大平安”网络空间治理格局,跳出“就案办案”“就案论案”之狭隘视野,创新发展新时代网络“枫桥经验”,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在检察环节消减风险存量,还要提防风险增量,更要追溯风险产源,大力推进网络空间矛盾纠纷的全息化解。第一,职能延展。社会风险矛盾存在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由于网络空间行为活动会产生更多的数据痕迹,对其发展走势及爆发点的预判提供了更加丰富的线索与素材。检察机关可借助专业化、智能化的办案辅助系统及工具,利用大数据比对甄别、智能研判、风险抓取、线索共享等功能,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广域覆盖、深度嵌入,研究分析网络空间风险矛盾的发生规律和异动迹象。第二,办案下沉。检察机关应在厘清法律事实的基础上,从矛盾风险优先次序、轻重缓急、标本关系出发,提高办案质效,运用检调对接、公开听证等方式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并注重对涉案案件全链条尤其是上游犯罪的挖掘根治。第三,风险转控。司法治理虽位于国家治理的后末端,但并不意味着矛盾风险处置“到此为止”。国家治理体系并非单向线性治理结构,而是一个可循环互联的网状系统。有的网络社会风险经司法处置后,仍然存在复发、演变的可能。由此,检察机关还应通过制发检察建议、风险提示函、通报等形式,联合治理责任主体,不断优化网络环境、完善配套机制,清除网络灰黑地带。
2.推进数字检察工程建设。数字检察的核心要义是以数字化改革撬动法律监督,更加强调检察领域的数字意识、数字思维、数字认知、数字文化,明确以检察官为主体设计理念,提高检察环节全要素生产率,深化信息科技与法律监督的全域融合,整体上推动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首先,司法办案再造,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检察职能要素,构建司法办案智慧辅助系统,促进办案一体联动。其次,司法管理再造,建立优化职能检察管理模式,从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三个层面科学统筹“人、事、财、物、策”等各项管理要素,提升检察机关现代化管理水平。再次,司法服务再造,完善升级检务公开平台、检察宣传矩阵、检察服务中心的检察生产链条工艺,以线上公开听证、群众来信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互动等重要内容为信息化建设的主方向,力求产出更具时效性、针对性、个性化的优质检察产品。
四、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的体系化建构路径
新发展阶段下,网络空间对社会治理的颠覆革新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自我重塑交汇碰撞,必定会擦出不一样的“历史火花”。检察机关应牢牢立足职能定位,遵循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的治理逻辑,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以三大“治网”体系化建设为抓手,努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网络空间治理效能,为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
(一)网络空间平安维稳体系
网络安全是网络空间运行的基础性工程。检察机关应把贯彻国家安全观,维护网络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工作的首位任务,针对复杂敏感的网络环境,有机统筹保障合法权益和打击违法犯罪。
1.维护政治安全。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检察机关防范化解网络空间重大政治安全风险的路径有三:第一,依法坚决打击利用数字手段和网络平台实施的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宣扬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主义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等犯罪行为,加强对侦查机关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规范引导,落实诉讼目的、安全保障和数据泄露报告等义务,夯实封闭完整证据链条,形成打击合力。第二,深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与斗争,发挥与其他国家网络安全对话机制作用,完善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深化反恐国际合作,斩断不良信息输送渠道,铲除暴恐活动“外源”。第三,防范经济社会风险演变,最大限度地把矛盾问题就地解决、萌芽化解。第四,加强检察环节对网络涉政治安全风险的检测、预警、处置,密切关注检察监督办案中的社情动态,分析网络意识形态斗争的特点和规律,严防形成现实危害,推进检察机关自身网络意识形态的堡垒建设。
2.维护社会安全。社会安全涵盖广泛,检察机关应根据网络空间侵害行为类型作区别化的处置应对:第一,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坚决打击网络黑客违法犯罪,重点摧毁已形成“人、财、物、技”产业化的网络黑客犯罪链条,有力追诉发单人、攻击实施人、黑客软件制作人等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全面查处技术、数据、资金和物流等“网络黑产”。第二,针对转战网络空间的传统犯罪,要勇于掀起“技术面纱”,保持开放的刑法适用姿态,有效应对网络空间造成的刑法空间效力失灵虚置、犯罪行为主体转向网络平台、犯罪行为构造趋向松动灵活、刑罚裁量基准愈加重叠多样等全新挑战。第三,针对破坏网络社会秩序的新类型犯罪,加强研判分析,要充分把握信息技术和网络空间特性,如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实施编造虚假信息、诽谤攻击、非法推广的行为以及针对电商平台进行敲诈勒索型“恶意差评”“恶意投诉”“恶意退货”的行为等,充分运用现有法治手段、检察职能加以规制,并积极推动完善立法,
3.维护网民权益。在保障公民网络空间的合法财产基础上,检察机关应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重要契机,着力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首先,充分运用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打击运用数字科技和信息网络非法获取、发布、提供、出售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犯罪,严惩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实施犯罪行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切断网络犯罪信息链、技术链和利益链。其次,加强涉“网”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裁判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再次,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回应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反映强烈的法治线上诉求,充分认识个人信息等具有的公益属性,加大对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网络谣言等方面的行为规制力度,完善各类信息保护中的检察公益诉权配置,探索建立网络空间大规模信息侵害行为的惩罚机制,及时向行政责任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环境。同时,要充分考虑网络维权困难和成本,推动完善自诉制度建设。
(二)数字产业发展促进体系
数字产业是支撑网络空间的骨骼,亦是保持网络社会活性的代表性工程。检察机关需要充分把握数字产业发展特性,释放法治的灵性与活性,持续优化数字产业法治营商环境。
1.强化司法打击力度。第一,加大网络产权司法保护。严惩侵犯互联网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犯罪,重点打击高新技术、关键核心等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第二,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坚持竞争中性的原则,依法打击侵犯网络产业主体合法权益犯罪以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犯罪;维护互联网企业管理秩序,依法打击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犯罪。第三,推动构建网络空间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影响数字产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等职务犯罪。
2.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第一,严格区分数字产业创新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之间的区别,探索建立刑事检察环节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第二,依托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围绕侵害数字经济、网络借贷等突出问题开展民事检察专项监督,探索涉网企业行政生效裁判和行政非诉执行行政检察监督,等等。第三,贯彻“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对网络空间发展释放最大司法善意,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处理好捕、诉与监督的关系,依法切实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第四,持续深化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审慎快速办理数字产业相关案件,强化类案监督与沟通协调,通过制度构建、机制完善、经营调整等方式防范降低经营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检察机关在调取互联网企业数据时,要注重协调安全保障与信息保护、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制度不健全与风险不确定之间的冲突,根据紧急程度、重要程度、案件需求等方面因素构建分类分级处理机制。
(三)数字检察整体提升体系
数字检察工程应用体系旨在构建新时代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法律监督的数字生态。检察机关应当借势借力数字发展,有效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的现代化。
1.优化信息数据共通平台。检察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有其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监督职责需求之必要,也有各行政主体、司法主体、网络维运主体等线上办案、数据交互的可行基础,它包括案件信息、公共信息、媒体信息等检察内外的各类信息。检察机关注重检察数据信息的分类处理,严格按照各项保密规定及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设置数据脱敏、安全缓冲区等安全措施。第一,推进政法机关一体化办案系统建设,实现立案、逮捕、起诉、审判、执行、减刑假释、换押等业务的网上协同,开发全过程、全周期案件数据的应用接口,激活和加强一体化办案系统数据在检察环节法律监督职能的运用。第二,探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领域检察办案系统与相关政务办公系统的对接,加强在线搜集、调查核实、数据甄别等方面的合作互动。第三,深化检察办案系统的职能融合与优化。功能优化,既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根本方法,也是法律监督发挥应有功效的根本逻辑和路径选择。研发提升异地检察机关线索移送、协助调查核实、远程提审、开庭等方面的系统能级。同时,健全检察办案系统的司法责任体系,树立事前监督意识,优化事中监督机制,强化事后监督追责,推动案件监督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督转变,加大从海量司法数据的挖掘开发中排查办案风险,确保“三个规定”的严格执行。
2.搭建法律技术共融平台。第一,构建检察智能风险研判系统。加强“四大检察”领域对案件分析模型的研发与风险隐患的摸排,尤其要注重开发公益诉讼线索研判、民事行政裁判智慧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等检察功能,使之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延伸的有力触角。第二,深化检察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增设工具复制、指引辅助、知识辅助等辅助应用,推进电子卷宗、法律文书智能生成等功能建设,进一步提高案卡填写、阅卷摘卷、文书撰写、技术性证据审查、出庭示证等模块的智能性、便捷化、规范化,不断解放和发展检察生产力,大幅提升办案质效。第三,探索检察决策分析系统。基于检察数据信息,科学构建检察工作数据模型,全面动态感知司法活动内在发展规律,形成包括人员、案件、事务、决策等法律监督要素在内的检察工作全景视图,全方位、多维度呈现法律监督现实状态与变化趋势,为下一步司法办案、管理决策、为民服务提供准确充分的智能参考。第四,研发司法数字监管系统。2020年9月,浙江省杭州司法机关借鉴“健康码”理念,联合开发使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数字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非羁码”)。“非羁码”打破了电子手铐概念,通过在监管人手机上安装定制APP 的方式,利用人工智能、AR、区块链等前沿科技,实现人机分离报警、破坏报警、越界报警、特殊场所接近报警、自动巡检、定时报道、不定时视频打卡、轨迹实时查询等多重功能,确保被监管人能够在必要的监管下回归日常生活。这项司法技术变革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生活力与实践智慧,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中的非羁押率、促进人员复归、落实社区矫正、确保监管机制公平公正,对数字时代的司法机关职能履行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但同时,如何弥补系统固有缺陷,防止“数字偏见”“算法漏洞”而导致的信息误判,加强救济程序和路径等又将成为下一阶段的研发重点。
3.打造移动检务共享平台。积极倡导落实“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改革检察版,打造“互联网+检察”模式,树立集成服务、极致服务的检察为民导向,运用数字技术,进一步优化需求识别算法,不断向更为复杂的司法公共领域覆盖迈进。推动构建“一站式”检察服务移动网络平台,除涉密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全面提供法律咨询、案件信息公开与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法律文书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人民监督员监督、群众意见建议受理,以及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控告、刑事申诉、民行申诉、国家赔偿和信访受理等移动端服务,加快推进更多检察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指尖”办理,促进检察服务专业化标准化制度化,不断增强检察环节网企、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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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贾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文章发表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微信公号文章有删节,引用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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