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明节期间“令行禁止、廉洁自律”的警示教育

大学 作者: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2021-04-04 13:04:09



清明期间廉洁随行,提倡新风,文明祭扫,安全出行,全体党员干部自觉做好清明时节的“清廉人”,让清明之风常在。

警示教育   

1.严禁在祭扫中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严禁使用公车或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进行私人祭祀扫墓、外出旅游、探亲访友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严禁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4.严禁违规报销因个人祭扫产生的交通费、停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严禁借祭扫之机搞隐秘聚会、违规吃喝宴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严禁用公款为回乡探亲、游玩、祭祀扫墓的同学、朋友、战友等提供餐饮、住宿等接待安排。《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工作提示

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清明期间作风建设工作,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多种形式早打招呼、及时提醒,做到防患于未然。

全体纪检委员要履行好监督职责,发挥探头哨兵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相关情况第一时间报告校纪委。

校纪委将加强节日期间监督检查,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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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新媒体工作室


供稿:校纪委—执纪审查室

编辑:医学技术学院 周同成

审核: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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