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上新!这本著作关系到你的生活!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文共八章七十四条),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分别从处理规则、跨境提供规则、个人信息权利、处理者义务、履行保护职责部门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本法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意味着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正式落地。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莹副教授长期致力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2021年10月其主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解读与适用要点》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快来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这本著作吧。
”优质的学术意见,翔实的案例......”
专家学者予以高度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张新宝:
孙莹副教授担任主编编写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解读与适用要点》一书,以严谨的科学态度与方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部条文进行全面精准解读,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这部新法律提供了优质的学术意见和翔实的案例、法条参考资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锡锌: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对个人安身立命和数字经济发展都至关重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正当其时;但法律实施中规则表达与数字生活实践的冲撞,必将带来很多新问题。面对迭代更新的数字技术和变动不居的数字化场景,如何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切实保障个人信息权益,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践中重要命题。
法律出版社策划推出《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解读与适用要点》一书,必要而及时。本书由长期研究个人信息保护的年轻学者孙莹副教授任主编,全书内容充实,观点严谨,分析到位,表述精准。本书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学习研究和个人信息合规实务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值得一读,值得精读。
编者简介
主编丨孙莹 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期刊社(《现代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青年学术编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共重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网络法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民商法、网络与信息法的研究,曾获得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在《中国法学》《法学杂志》《人民司法》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家高端智库重点课题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多项。
内容体系与特点
严谨、全面、实用,本书全面为你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
严谨性,遣词用句务求科学严谨,以期准确揭示《个人信息保护法》之意旨;
全面性,内容既涵盖了对立法意旨和条文内涵的深入剖析,还适当加入立法过程梳理、学界前沿观点和域外立法情况;
实用性,本书以方便司法、执法机关和实务工作者理解、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为编写宗旨之一,不仅详细阐释每条适用要点还特别设置了关联法规和案例指引,为准确适用相关条文提供参照。
▣适用要点:结合保护工作实务,诠释法律适用核心要点。本书结合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务,诠释了本法在法律适用中的重点和难点。旨在帮助个人、个人信息处理者以及履职部门更好地运用法律保护个人信息。
▣附录法规:特别梳理相关法规,助力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特别梳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便于读者更加理解本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中的地位,助力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样章试读来了!一起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吧~
目录概览
向上滑动阅览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适用范围/管辖权】
第四条 【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处理】
第五条 【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
第六条 【目的明确与最小化原则】
第七条 【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 【信息质量原则】
第九条 【安全责任原则】
第十条 【依法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职能】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
第十四条 【知情同意规则】
第十五条 【个人有权撤回同意】
第十六条 【不同意不影响使用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 【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应当告知的例外情形】
第十九条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第二十条 【合作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组织机构变更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外提供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六条 【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
第二十七条 【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及处理原则】
第二十九条 【敏感个人信息特别同意规则】
第三十条 【敏感个人信息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定限制】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个人的知情权及其例外】
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的境内存储与向境外提供】
第三十七条 【法定授权组织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适用】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与同意】
第四十条 【个人信息的境内存储与信息出境的安全评估】
第四十一条 【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获取个人信息的处理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个人信息提供黑名单制度】
第四十三条 【对等原则】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知情权和决定权】
第四十五条 【查阅权、复制权、信息转移权】
第四十六条 【更正权、补充权】
第四十七条 【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 【规则解释说明权】
第四十九条 【死者个人信息利益保护】
第五十条 【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规审计义务】
第五十五条 【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内容】
第五十七条 【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时的补救和通知义务】
第五十八条 【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特别义务】
第五十九条 【受托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一条 【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职能】
第六十三条 【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检查措施及当事人的协助配合义务】
第六十四条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处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事件移送处理】
第六十五条 【投诉、举报权益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失信约束】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第七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对本法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用语定义】
第七十四条 【施行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18.3.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节录)(20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20.12.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10.25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12.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5.8)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2021.3.12)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8.22)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7.16)
样章试读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本法的立法目的
(1)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权益,是指信息主体依法享有的、附着于个人信息之上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被充分发掘,个人信息被大规模处理的情形几乎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同时,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保护局面复杂、形势严峻。《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作为首要立法目的,凸显了国家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捍卫公民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坚定立场。
(2)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所谓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即本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行为。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危害交易安全,扰乱市场竞争,破坏网络空间秩序。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就是以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标准、严厉的责任,落实企业、机构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设置规则、划定红线。
(3)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在当今数字生态中,数据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和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个人信息作为大数据得以生成的基础,兼具商业价值、公共服务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等多种价值。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既是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也体现了激发大数据红利充分涌流、让信息科技发展成果惠及每一个人的时代呼声,本法将之作为立法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2.确立三重立法目的的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任务要求。按照这一要求,应当统筹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通过立法建立权责明确、保护有效、利用规范的制度规则,在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此,本法第1条并列设置了三个立法目的。
(1)在宏观层面,三个目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促进:首先,规范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和合理的个人信息利用行为能够使个人信息在安全的生态环境中流通,进而实现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妥善保护;其次,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既以协调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又是实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必由之路;最后,较高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和有序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仅给合理的个人信息利用留出充足空间,也从长远上为数字经济持续发展和国家信息化治理能力稳步提升提供了良好环境。
(2)在微观层面,三个目的存在一定的客观矛盾,主要表现为在某些具体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之间难以妥善兼顾。对此,应通过比例原则予以妥善调适,既不能不计成本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而置合理的个人信息利用需求于不顾,也不能一味强调个人信息利用而牺牲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
3.“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明了本法的法律渊源
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本法的宪法基础。同时,本法作为个人信息领域的专门立法,既规范市场主体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避免个人信息被无限制地收集与利用,又防止公权力机关对个人信息的过度攫取和对自然人的全景监控。
适用要点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和立法技术、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一部法律中规定多重立法目的已成常态。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的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三大目的之间的关系处理,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1)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原则性条款,立法者已在制度设计时充分体现了本条宗旨。例如:
第13条通过设置多样化的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事由,在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为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留出了空间;
第28条至第32条通过规定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处理规则确立了个人信息的差异化保护机制;等等。
因此,严格依据本法规定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即应被视为贯彻了本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信息处理者既不得以此作为其违反具体规则的抗辩,司法、执法机构也不应单独依据本条判定信息处理者违法。
(2)针对特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当法律无明确规定或直接适用法律规则可能会产生显著不合理结果时,援用本条进行论述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具体场景中,不同立法目的之间的冲突是否难以用合理成本避免;
第二,援用现有法律规则是否确将导致明显不合理结果;
第三,特定情境中可能的个人信息利益分配和权责划分方案及依据;
第四,所选方案相对于本法的合目的性;等等。
关联法规
《宪法》第33、38、40条;《民法典》第111、1034条;《网络安全法》第1、41条;《电子商务法》第23、2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
案例指引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与朱某隐私权纠纷案
裁判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5028号
裁判要旨:本条载明本法的立法目的,通常用以对特定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效果进行分析,直接援用的空间较小。“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是本法的三大立法目的,实践中不能仅站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角度上考虑问题,还应当充分考察其与另外两大目的、特别是要兼顾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平衡。
本案中,法院认为 “个性化推荐服务客观上存在帮助网络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便捷功能,网络用户在免费享受该服务便利性的同时,亦应对个性化推荐服务的不便性持有一定的宽容度”,“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非个人敏感信息的一般个人信息而允许采用不同的知情同意模式,旨在在保护个人人格尊严与促进技术创新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这表明了法院平衡“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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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11月30日1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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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依婷、杨莉莎
执编:江依婷
素材校核:孙莹
素材审核:周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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