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 | 换届纪律“十个严禁”之三 严禁买官卖官
3.严禁买官卖官
对以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的,通过帮助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索取、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本案是一起在换届中“买官卖官”的违纪违法案件。所谓的“买官卖官”,是指将职务作为交易的商品,谋求职务的人给上级领导送钱行贿,掌握职务任用的领导干部将职务作为谋取钱财的工具,谁送钱就让谁当官。买官卖官是典型的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入党内政治生活,严重败坏选人用人风气。一段时间以来,“不跑不送,原地不动”的潜规则在一些地方仍暗流涌动,“能力不如关系”的庸俗关系学依然为一些人深信不疑。一些地方买官卖官之风大肆盛行。在个别人的头脑中,没有什么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在扭曲价值观的驱使下,当官职大小和利益多少挂上了钩,权钱交易就成了谋求私利的垫脚石。从湖南衡阳贿选案、四川南充贿选案,再到辽宁系统性贿选案,有人明目张胆拉票贿选,有人堂而皇之收受钱物,有人穿针引线充当掮客,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严重程度令人震惊。这些买官卖官的行为主要特征是感情开路、金钱搭桥、唯官是图,把一切资源都作为谋取官职和权力的筹码。一个干部,如果是“买”来的官,其任职后是很难做好工作的;相反,极有可能变本加厉,利用职权谋取不义之财,这是恶性循环。选人用人腐败的影响极其恶劣,因为一旦正常的干部选拔规则受到破坏,就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带来方方面面的问题。一些德才平平、投机取巧的人屡屡得到提拔重用,踏实干事的干部却没有进步的机会。在逆淘汰的状况下,伤害了不少好干部的心。这些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严重干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败坏党的风气,损害党的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法规链接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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