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专栏】换届纪律“十个严禁”之四 严禁跑官要官
编者按
中国共产党长春师范大学第二次党员代表大会,将于2021年12月召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我们转载了由“廉洁吉林”微信公众号推出“漫说 | 换届纪律‘十个严禁’”栏目,以“动漫视频+文字”的方式,讲述换届纪律典型案例、普及换届纪法知识,引导学校广大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自觉遵规守纪。
4.严禁跑官要官
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素材来源:廉洁吉林
编辑排版:李 霖
责任编辑:李 娜
指导老师:耿毅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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