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十七幼儿园教育集团总园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一一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成都市第十七幼儿园。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 园,隶属于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幼儿园地址:火车北站西一路西一巷 , 邮政编码:610081。
第三条 办学及招生范围 幼儿园属学前教育,招收年满3--6岁儿童,办园规模15个教学班。
第四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办园理念及文化
第五条 办园追求:以生活为本 让生命欢歌
第六条 教育理念:为生活而教育 用生活来教育
第七条 育人目标:通过优质的幼儿园生活,培养自理、自律、自主、自信的未来公民
第八条 教育信念:让儿童每一天的生活充实而优质
第九条 教育路径:构建有质量、有特色的一日生活,充分挖掘生活本身的教育价值,以丰富而优质的活动成就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条 教育特色:以生活教育引领幼儿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园风:自律严谨 务实担当 专业精进 自信从容
第十二条 园训:生活为本 儿童为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运行
一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幼儿园有园长1名、副园长2名,均由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任命。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幼儿园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引领幼儿园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党支部重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规划幼儿园发展 2.营造育人文化
3.领导保育教育 4.引领教师成长
5.优化内部管理 6.调适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 园长负责制下幼儿园设立园务委员会,负责落实完成园区发展规划、质量提升策划的组织与实施等。下设幼儿园设保教部、后勤部等内部管理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全面落实幼儿园发展任务。
保教部:坚持立德树人,全面落实儿童全面和谐发展根本任务,统一管理、监控、检测和指导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深入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促进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后勤部:贯彻落实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相关条例、制度,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生长发育,全面落实卫生保健、食品安全、校园后边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积极协助做好幼儿园课程建设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幼儿园根据自身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成立教育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工会、教代会职责,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幼儿园建立园级家长委员会。园级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履行相关职责,参与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与幼儿园合作开展家庭教育,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和幼儿园一起依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以上各机构组成幼儿园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二、管理运行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办园、依法治园。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园务公开,民主办园,建设和谐校园文化。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园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经园务委员会商讨,在调查研宄、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提交教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工大会审议讨论决定;与教工福利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提交教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工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党政工团等机构组成管理网络,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在人事管理上遵循如下原则:
(一)本园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以及本园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本园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聘用的保育员和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任职条件。
(三)教职工的聘用由园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本园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聘用、奖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第四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治园,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规程和的有关规定招收3一一6岁幼儿。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自主聘任教职工,实施绩效考核。
(五)有效使用经费,科学合理投入基础建设,在保证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础上提升幼儿园硬件品质提升。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第十四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履行人人都是安全员的职责,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现象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虚心接受管理者的各项检查和指导,有效地进行调整改进。
第三十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各项工作,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师的办公条件。
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身心发展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4.有效评估教师的工作,并给予支持、鼓励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保育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履行人人都是安全员的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二)负责班级区域内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幼儿使用的物品的清洁卫生工作。
(三)负责幼儿的生活护理工作,在教师指导下,积极配合组织教育活动的开展。
(四)在保健人员的指导下,不断学习,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及各项卫生保健制度,有效落实清洁卫生消毒措施。
(五)妥善保管班级的设施设备、玩具和幼儿物品。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保健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分管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负责有效指导,落实措施。
(二)负责制定幼儿营养膳食,指导幼儿膳食的加工制作,检查把控食品、饮水安全以及环境卫生。
(三)负责与主管的卫生防疫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控等工作。
(四)负责向教职员工、家长、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宣传教育,负责对保育员进行卫生保健培训指导。
(五)负责管理消毒用品、用具及疾病防控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岗位要求,不断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品,履职尽责。
第六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活动与发展机会。
(四)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幼儿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培养良好的个性品质和生活、行为。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引导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幼儿园的管理制度,负责树立幼儿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章 课程设置、开发与教学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特色课程,积极开发园本课程。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坚持生活教育理念,努力打造生活教育品牌,优化生活课程体系和实践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教育样态,即“柚子园的美好生活”,具体包括:充满教育意蕴的生活环节、自然生动的学习生活、自主自发的游戏生活、充满挑战与快乐的运动生活、自助助人且充满学习的特色生活、丰富多元的学习生活。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
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活动与发展机会。
把握幼儿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幼儿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八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从幼儿园实际出发,拟定整体规划,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四十二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保健检查评比制度,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生活、活动环境。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防食物中毒,防止幼儿伤害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四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进行体检及个体幼儿的养育管理指导。
第四十六条 制定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不断调整提高幼儿伙食质量。
第四十七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质;保证幼儿户外体育活动时间,促进幼儿体格健康发展。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四十八条 办好家长学校,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家长会,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通过家长委员会收集的意见进行反馈。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五十条 幼儿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整合社区教育资源,服务幼儿的教育活动;热情为社区服务,充分发挥幼儿园的教育引领辐射作用。
第五十一条 依靠街道、社区、派出所相关部门单位,主动开展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十章 幼儿园的经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园是金牛区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本园按要求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财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园对幼儿伙食费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十一章 办园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园党支部对办园实行组织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园实行民主监督,对本园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园接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园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的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园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经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票后方得以修改,并报教育局批准后即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幼儿园园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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