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党史 | 开展“三反”、“五反”运动
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中国共产党走过了100年的辉煌历史。“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立足党的百年历史新起点、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动员全党全国满怀信心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此,宣传部特开辟百年党史专栏,和大家一起进行党史的学习教育。
——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
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
在抗美援朝战争进行期间,国内工业和农业战线上广泛开展了爱国增产运动。在农村实现土地改革和工矿企业实现民主改革之后,更激发了工人、农民努力增加生产的积极性,党和政府决定进一步依靠和团结工人、农民,在全国掀起一个普遍高涨的爱国增产运动。1951年10月23日,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为了继续坚持抗美援朝这个必要的正义的斗争,我们需要继续加强抗美援朝的工作,需要增加生产,厉行节约,以支持中国人民志愿军,这是中国人民今天的中心任务。会议向全国各民族、各阶层人民发出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号召。增加生产,厉行节约,既是保证抗美援朝前线物资供应的需要,又是准备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为国家工业化积累资金的需要,同时也是整肃党纪、政纪,提高工作效率和转变社会风气的需要,是国家建设的一项带根本性的方针。
增产节约运动的开展,暴露出各级党政机关内部存在着许多惊人的贪污、浪费现象和官僚主义问题。11月1日,东北局向中央报告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情况,列举沈阳市部分单位揭发出有贪污行为人员的事例,认为反贪污蜕化斗争是一个复杂尖锐的斗争。11月29日,华北局向中央报告了河北省揭发出刘青山、张子善二人在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天津行署专员期间堕落成为大贪污犯的严重情况。各中央局报告的情况,引起党中央和毛泽东的高度重视。30日,中央在批发华北局报告的批语中指出,刘青山、张子善被揭露这件事,向全党提出了警告,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并把反腐蚀当作一场大斗争来抓。
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决定》指出:进城两年来,严重的贪污案件不断发生,证明七届二中全会所提出的防止和克服资产阶级思想腐蚀的正确性。现在是切实执行这一方针的时候了,否则就会犯大错误。《决定》向全党提出警告:“一切从事国家工作、党务工作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党员,利用职权实行贪污和实行浪费,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中央决定,在党的领导下,分党政军三个系统成立各级增产节约检查委员会,由首长负责,亲自动手,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检查贪污浪费现象,开展这场斗争。党的方针是: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采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
1952年元旦,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的团拜会上致祝词,号召全国人民和一切工作人员一致行动起来,大张旗鼓、雷厉风行地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将这些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毒洗干净。1月4日,党中央下达限期发动“三反”运动的指示。1月上旬,各中央局、中央分局、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基本上都作了动员和部署。全国县级以上的机关单位,动员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文件,学习各级领导人的讲话和报告,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自我坦白,检举贪污行为。一些典型的贪污案件被揭发出来,公之于众,对贪污分子造成内外夹击的形势。一场群众性的“三反”运动很快在全国形成高潮。
为了推动运动发展,党中央及时抓住典型重大案件严肃处理。2月1日,北京市召开公判大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七名大贪污犯进行宣判,其中两人被判处死刑。2月10日,河北省在保定召开影响更大的对刘青山、张子善的公判大会。刘、张二人都是入党多年、经历过革命战争考验的领导干部,但进城以后,却在剥削阶级思想的腐蚀下,利用职权,盗用公款171万元,进行倒买倒卖的非法经营活动,并且盘剥治河民工款22万元,从国家资财中贪污、挥霍3.7万元,生活腐化堕落,蜕变成人民的罪人。尽管他们在民主革命时期有过功劳,但党决不姑息。考虑到作为执掌着全国政权的党,如果对党内极端腐化堕落分子不严加惩处,“我党将无词以对人民群众,国法将不能绳他人,对党损害异常严重”,党中央、毛泽东批准了华北局关于对刘青山、张子善判处死刑的建议。河北省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对刘、张二人执行枪决。
“三反”运动的深入开展,暴露出党政军机关从事生产事业存在着严重问题。在过去革命战争时期遭受敌人封锁的特定条件下,根据地党政军民机关从事生产经营,对于发展生产,保障供给,支援战争,克服财经困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全国胜利后,这种需要已经逐渐减少,而机关生产的分散和盲目性,已同国家经济的集中和计划性发生抵触,尤其是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致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分散精力,沉溺于通过机关生产追逐利润,贪图享受,以致发生严重的贪污、浪费现象。针对这一情况,经党中央批准,政务院于1952年2月发布《关于统一处理机关生产的决定》,决定结束机关生产。
按照中央规定的办法,所有各级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学校、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所经营的工业、农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机关企业,除经批准经营的某些生产事业以外,一律由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专区、县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予以登记和清理;一切机关生产的企业投资,不论其来源如何,均应听候统一处理;一切机关生产的收入,一律不准提取,违者定予严惩。中央的这项决定,有效地杜绝了机关生产造成的以权谋利、侵蚀干部队伍等弊病产生的根源,使“三反”运动在克服党政部门自身的缺点方面取得重要成果。
“三反”运动,是党在全国执政以后保持党政机关的廉洁,反对贪污腐败的初战。“三反”运动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决定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经验。在追查贪污犯即“打老虎”阶段,由于推广“作出具体计划,定出必成数、期成数,并根据情况发展追加‘打虎’数字”的经验,要求对于有贪污嫌疑的人“大胆怀疑,搜集材料,试行探查”,许多地方和部门曾发生过火斗争的偏差。党中央察觉后及时作了纠正。在“打虎”进入高潮的时候,毛泽东提出必须注意防止逼供信;在法庭审判、追赃定案阶段,提出必须实事求是,是者定之,错者改之,嫌疑难定者暂不处理。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问题的处理方针、办法、步骤及批准权限等,使有关的处理工作进入法庭审判程序。毛泽东要求法庭审判、追赃定案工作,必须做到如实地解决问题,必须克服主观主义的思想和怕麻烦的情绪,指出“这是共产党人统治国家的一次很好的学习,对全党和全国人民都具有很大的意义”。根据“三反”中发现的问题,中央总结和强调要加强制度建设,主要是建立和健全财政、基建等各种制度,以防止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的重新生长。
“三反”运动于1952年10月结束。从总的方面看,反贪污斗争的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据统计,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贪污千元以上者计10.8万人,为参加“三反”运动总人数的2.8%。其中,以中小贪污人员为绝大多数,受行政处分的占20.8%,免受处分的占75.56%;贪污万元以上受到刑事处理的大贪污分子占3.64%,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9942人,无期徒刑的67人,死刑立即执行的42人,死刑缓期执行的9人。“三反”运动教育了干部的大多数,挽救了犯错误的同志,清除了党和国家干部队伍中的贪污腐败分子。同时,“三反”还是一场群众性的社会改革运动,有力地抵制了旧社会遗留的恶习和资产阶级的腐蚀,树立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朴素、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同时,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参与,使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爱护国家财产等新的社会风气进一步形成。
打击资本家不法行为的“五反”运动
“三反”运动在党和国家机关开展起来后,各地各部门清查出一些机关内部人员同社会上的不法资本家内外勾结,侵吞国家资产的案例。总的来看,1950年合理调整城市工商业以后,私营工商业得到较大发展。但是资本家中的不法分子不满足于用正常方式获得利润,力图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暴利。1951年11月,东北局给中央的报告说:从两个月来所揭发的许多贪污材料中还可看出,一切重大贪污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私商和干部中的蜕化分子相勾结,共同盗窃国家财产。12月,华东局的报告也说:党政机关内部的贪污往往是与非法商人从外部相勾结而产生的。
鉴于这种严重情况,中央决定,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三反”斗争的同时,在工商业界开展一场反对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通称“五毒”)的“五反”运动。1952年1月5日,中央在转发北京市委关于“三反”斗争报告的批语中,要求大力发动“五反”斗争,对资产阶级三年来在此问题上的猖狂进攻给予一个坚决的反攻和重大的打击。1月26日,中央发出《关于首先在大中城市开展“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在全国一切城市,首先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守法的资本家及其他市民,向着违法的资本家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
从运动揭露出来的情况看,不法资本家的“五毒”行为涉及面很广。据国家税务局1950年在缴纳第一期营业税后的典型调查资料:上海市3510家纳税户中,有逃税行为的占99%;天津市1807户中,有偷税漏税行为的占82%。又据北京市1952年的调查,约有13087户、占总数26%的工商户有不同程度的行贿行为。一些不法资本家在承建国家工程、完成加工定货任务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特别是在运往抗美援朝前线的军需物资里,竟有不法资本家制造和贩卖的变质罐头食品、伪劣药品、带菌急救包,造成一些战士用后致病、致残甚至死亡。这不能不激起广大人民的义愤。“打退资产阶级的猖狂进攻”,一时成为全国上下强烈的呼声。
在“五反”运动发动和全面展开阶段,首先通过大量揭露不法资本家严重违法的罪恶事实,使他们陷于孤立。人民政府抽调大批干部、产业工人和店员积极分子组成工作队或检查组,分批进驻私营厂店,以企业的工人、店员为骨干,团结一般职员,争取高级职员,形成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统一战线。对重点户,采取自上而下的重点检查和自下而上的发动群众进行面对面的说理斗争。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资本家,着重摆明政策,讲清利害,要他们选择坦白立功的道路。对一些劣迹昭著的不法资本家,则由人民政府逮捕法办。
由于运动限期展开,来势迅猛,不少城市一度出现打击面过宽的情况,有的甚至采用逼供信方法,伤害了一部分愿意守法经营的工商业者,正常的经济生活也受到一定干扰。运动进入高潮后,党中央及时指示各大城市必须注意政策,注意维持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保持生产、运输、金融、贸易均不能停顿。
在“五反”运动中,毛泽东强调要按照《共同纲领》办事,要掌握一条政策界限,就是违法不违法。他说,民族资产阶级在《共同纲领》范围内的发展,是合法的;离开了这个范围,就是不合法。针对运动中党内滋长起对待民族资产阶级的“左”倾情绪,党中央指出,对不法资本家的打击,这不是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的改变,目前还是搞新民主主义,不是社会主义;是削弱资产阶级,不是要消灭资产阶级。针对党的宣传工作中出现否认资产阶级仍有积极一面的错误思想,党中央强调:“共同纲领规定的民族资产阶级应有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仍然没有改变”。
1952年3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五反”运动中对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其基本原则是:“过去从宽,将来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要求各级党委在“五反”中掌握这几条原则。中央规定:在“五反”目标下划分私营工商户的类型,应分为守法的、基本守法的、半守法的、严重违法的和完全违法的五类,并要求各地把后两类工商户占工商户总数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5月9日,中央发出关于“五反”定案、补退工作的指示,规定了合理从宽的政策,要求对资本家违法所得算得过高的,在定案时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合理地降下来,使合乎经济情况的实际,必须使一般资本家在补退之后还有盈余。中央指出:这样,向一切资本家宣示我们的宽大和认真的态度,我们就能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完全取得主动,使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使资本家重新靠拢我们,恢复经营积极性,使工人不致失业。由于执行了中央规定的处理原则,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做法,并允许资本家申诉和进行复查,定案工作做得比较稳妥。
全国范围的“五反”运动于1952年10月结束。根据华北、东北、华东、西北、中南五大区67个城市和西南全区的统计:参加“五反”运动的私营工商户共有999707万户,定案结果是:守法户约占总户数的10%—15%,基本守法户占50%—60%,半守法半违法户占25%—30%,严重违法户占4%,完全违法户占1%。受到刑事处分的有1509人,占上述工商户总数的1.5‰。因犯有破坏抗美援朝战争、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罪行而被判处死刑的有19人(其中5人缓期执行)。这次运动有力地打击了不法资本家严重的“五毒”行为,在工商业者中普遍进行了一次守法经营教育,推动了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工人监督和民主改革的进程。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确保迅速恢复和发展经济,回击资产阶级反限制斗争而取得的一个重要胜利。
“五反”运动在揭露资本家不法行为的斗争发动起来后,不可避免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冲击。据天津市工商局统计,1952年1月至9月,工业方面开业366户,歇业1102户;商业方面开业1085户,歇业4353户。1952年全年,全国大中城市私营工商业歇业数超出开业数11791户。三四月间,出现新中国成立后又一次失业高峰,不少地区的生产和税收都大幅度下降,劳资关系和公私关系趋于紧张。私营工商业因运动期间生产停顿、市场呆滞造成营业亏损,加工订货和银行信贷减少,还要退补违法所得,资本家普遍惶惶不安,对今后如何经营感到无所适从。针对新出现的工商业萎缩、市场萧条的情况,党和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在新的基础上调整工商业。
在工业方面调整公私关系,主要是扩大加工订货和产品收购,并按照正当合理的标准付给私营工厂加工利润,使资本家有利可图。在商业方面,适当扩大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适当扩大私人经营零售和贩运业务的范围;调整市场管理措施,既使私商有正当经营获利的可能,又防止商业投机活动。在税收方面,采取“先活后收”、“先税后补”的方针,以减轻资本家在“五反”后退补违法所得的困难,等等。对劳资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保护资方的财产,维护资方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人事调配权,但资方必须接受工人监督,遵守政府法令。对工商业的再次调整,使私营工业中国家资本主义初级和中级形式得到较大的发展,私营商业的零售额也很快上升,缓和了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维持了工人和店员的就业,扭转了市场萧条的局面。
经过调整,资本主义工商业继续有所发展。1952年,资本主义工业总产值比1951年增长5%,1953年则比1952年增长20.5%。私营工业中国家资本主义初级形式得到较大发展,使相当一部分私营工业的生产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私营商业的营业额也明显回升。1953年,私营商业批发额比1952年增长16.4%,零售额增长144%。在“五反”运动后的一段时间里,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共同纲领》轨道上继续发挥了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
(本文摘编自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1921-1949)》上册)
出品 / 浙江经贸学院官微
编辑 / 范慧琳
责编 / 李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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